辩方团队今天在庭上建立其论点:收购《思创》债券之商业行为是合乎情理的,购买合约是由信誉良好之法律事务所拟定,并且从来没有挪用任何教会基金去偿还何清伟的债权人。
在今天下午的庭讯中,针对检方之前想证明填补《思创》亏损之经费是来自教会,资深律师加南拉美斯就在庭上详细检阅《思创》的财务报表。
代表陈绍云的资深律师加南,在交叉质询《思创》董事钟嘉荣时,拿出昨日王副检察官所呈上的财务电子表格,做出非常仔细的财务计算,以证明当何清伟和他朋友在CHC预付租金许可协议(简称为ARLA)终止时,并没有挪用任何教会基金来帮他们偿付。
此外,在执行ARLA的同时,CHC还在考虑其他产业地点;加南的说法是:“所有选项都还摊在桌上”。新达新加坡不过是这众多选项之一,当时并未确定是哪一个地点。因此,钟同意执行ARLA是合逻辑也有道理的;这是为了确定一个崇拜地点。
钟同时也同意,让《思创》承担购买债券,需要有充足的商业理由。
所有合理的成份都具备了:保守的现金周转规划、何耀珊美国经纪人贾斯汀赫兹(Justin Herz)所提出非常实际的建议、何在亚洲流行界已打下的基础、以及何清伟及其他不同人士(有些是教会管理委员会之委员)在资金上的支助,在在都显示《思创》承接跨界计划,就商业角度考虑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套句康希给赫兹的一封电邮中所写的话,它必须是“绝对可行”才行。
在回复康希于2010一封电邮当中的疑问,钟告诉康关于《思创》债券的交易,绝没有任何欺骗或不诚实。他的理解是:当教会会友以为是为建堂的目的而捐钱出来,但教会反而将这笔钱拿去投资股票;这里并没有犯背信之罪或有不诚实之嫌。就本案而论,教会中负责此任务的关键会员,均深信投资股票是更为有益的,这样他们就没有触犯所谓背信之罪。
钟在回答加南最后的问题时说,对于《思创》发行债券确实是非常诚心的投资一事,他是深信不疑的。
当日最后进行的,是由代表周英汉的资深律师邱甲立交叉质询钟,询问他有关《思创》债券认购合约。合约条文内容的撰写,均符合CHC投资原则的要求,其中也包含适当的保障措施;整份合约是由众所公认信誉良好的德尊(Drew & Napier)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拟写。
《思创》债券是骗人的空头交易吗?这些交易是庭上被告这些人故意密谋,要挪用CHC的钱去资助何耀珊的音乐事业吗?对于这两个问题,钟的回答都是:不。
庭讯将在明天继续,让其余辩护律师交叉质询钟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