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伟告知检方有关《思创》公司之事,他主要关心的是重大课题,如公司预算。
城市丰收教会的职员为何处理《思创制作私人有限公司》的每日运作?在今早的审讯中,这是检方重复提出的问题。
检方第七名证人何清伟发现自己多次强调CHC和《思创》共同拥有跨界计划的异象,因此两个机构密切合作是合乎常情之事。
何清伟解释道:或许曾在《思创》董事不在时提出一些议题或进行讨论,但最后一定由《思创》董事,即钟嘉荣和何清伟本身批准及做主。
陈杰平副检察官也试图从何清伟身上问出被告人黄玉音和陈一平几封来往电邮之间的端倪;这些电邮是针对《思创》管理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谈话。
陈询问何清伟,他是否记得自己是在以上电邮发送之前或之后签署会议记录,而何表示他无法记起。陈再一次重复问题,何又再一次重复他的答案。
最后,陈一平的辩方律师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起立反对陈副检察官对证人的“纠缠”,并指出何已经回答他的问题几次了,但看似陈一次又一次的重复该问题,为的是向何得到自己所要的答案。施奇恩法官同意此点,并要求陈进到下一个问题。
陈副检察官向何询问一些会议记录拟稿上的日期似乎是后填上去的。何提出的解释是,黄为了以正当合宜的方式执行公司运作与营业,因为要保存正式记录,因此才在做了决定和裁决之后拟出会议记录。这些或许不是实质的会议,而是在电邮或电话上讨论《思创》事宜后结合起来的会议记录。他并不认为公司意图不轨,或是尝试隐瞒任何违法之事。
庭上的证据显示,何本身捐出四十八万新元做何耀珊的花红金额。庭上也看到《思创》于2007年11月24日的董事会议记录上记载,何耀珊写信给《思创》要求自己不再支取《思创》薪金,让公司用该资金资助即将发行的第一张英语专辑。按照该记录的内容,《思创》将继续支付何耀珊宣传时期的机票费用。
庭训在下午2点继审,由陈副检察官继续询问何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