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叉询问中,冯道清是否有履行管理合伙人的职责受质疑;审计师同意教会建堂基金用来宣传音乐专辑符合教会章程。
在今早的庭讯中,辩护律师呈上证据试图证明Baker Tilly审计师对思创和城市丰收教会所做的交易知情。
程瑜(Tiang Yii;前译为田宜)是审讯的第十名证人,也是之前负责CHC和思创审计的项目合伙人。辩方向她进行交叉询问时,再一次呈上被告人陈一平寄给Baker Tilly前管理合伙人冯道清的文件。CHC、思创和AMAC之间的关系清楚列在这份文件里。
程在庭上表示她不曾看过这封电邮,也无人向她透露邮件内容。然而,当代表陈的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资深律师询问她时,程确认她对文件里的一些资料是知情的,包括设立思创的理由及AMAC公司是CHC的基金经理。
程清楚思创将债券资金收入花在何耀珊的音乐事业上,也承认Baker Tilly审计师知道这是从教会建堂基金作的投资。她也知道这是AMAC公司代表CHC所做的投资;她甚至问过审计经理冯爱芳(译名Foong Ai Fang)这是否符合CHC的章程,而这也的确符合。
斯尼华申早前试图证实,对大多数人而言,管理合伙人是公司负责人,也是负责审计公司策略之人。他总结说,当CHC管理层与Baker Tilly前管理合伙人冯道清进行沟通讨论时,若假设这是与公司进行沟通并不为过,当然沟通对象也包括项目合伙人程瑜。
斯尼华申也提出,昨日检方在进行主审问时,程“大费周章”让自己与公司能和冯的评语和行为疏远;程也承认此点。
辩方律师呈上一封冯寄给黄玉音和陈一平的电邮;当中他表现自己为“CHC和CHC相关公司的顾问合伙人”。虽然程指出这个并非正式职衔,但资深律师提出,这封电邮挑战了她的说法——就是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上有最后的决定权。
代表黄玉音的资深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参考思创2007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而以此向程证实审计师的责任。他证实审计师不能单单接受客户的说法;他们确实有职责为资料作独立评估。
今早在庭上也证实程是CHC 2000至2001财务年度的审计经理,因此她清楚为何耀珊录制的一支音乐影片所花的费用。她同意安德烈的说法,她在2007年得知CHC购买债券及CHC参与音乐计划一事时并不感到惊讶。
斯尼华申:冯先生获悉有关事实却未转告你这位项目合伙人,这是他在职责上有所疏忽,我说得对不对?
程瑜:我会同意……
斯尼华申:其实,作为管理合伙人,冯先生有责任将他得知的重要事宜转告其他合伙人,对吗?
程瑜:没错。
斯尼华申:如果审计师知道思创将这笔钱用在何耀珊的音乐专辑上,董事会也知道审计师知道此事。审计师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你同不同意董事会能假设审计师觉得这事没有问题?
程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