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意对Baker Tilly办公室进行进一步搜证。
今天下午午餐之后庭讯显示,关于2003年Baker Tilly对CHC所做的特别审计相关资料遭到毁损,却未提出任何实质理由。
为康希(Kong Hee)辩护的唐振辉(Edwin Tong)律师,稍早曾质询证人冯爱芳(Foong Ai Fang),在2003年针对CHC此客户所做的特别审计时,她是否也是审计团队的一员;她哥哥冯道清(Foong Daw Ching)曾宣称为此项目的带领合伙人。
她表示她不记得了。
为帮助她“恢复记忆”,唐请求取证此审计纪录,因CAD进行调查时并未搜取该纪录。但检方向庭上表示,这次特别审计的报告已遭毁弃。
但在一封电邮中看见,陈绍云(Sharon Tan)在2011年请对方调出早至2002和2003年的审计报告时,证人都能轻易提出。
若此资料未遭毁弃,该特别审计当中的内容可能对庭上会很有帮助,以厘清这四位Baker Tilly审计人员证词之间的出入。一方来看,庭上所提的证据显示冯道清以“顾问合伙人”的身分协助客户,让CHC的领袖能随时找他寻求审计方面的建议。
但另一方面,Baker Tilly另外三位证人却宣称,他们对冯道清在审计事宜上指导建议CHC毫无所知;认为冯道清并未参与CHC的审计,也表示在Baker Tilly根本没有“顾问合伙人”这样的角色。
尽管昨天冯爱芳在庭上供称,有关CHC审计事宜,她从未请教过她哥哥;但代表黄玉音(Serina Wee)的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从往来文件中提出电邮证据,冯在有关CHC审计事宜的许多电邮中,都将附件寄给她兄长。
安进一步建议,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她哥哥在实质上确实参与在CHC的审计工作中;她承认这是可能的。
唐在庭上要求取证的另外一份文件,是思创在2009年的审计工作报告。辩方之前曾要求检阅此文件,但遭检方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
今天唐在庭上解释,这些文件是有“明显的相关性”,因为它能显示CHC非常乐意自愿地提供许多资料和文件给审计师;而这与检方所指称的,大相径庭。
当问及他为何不在稍早沈元成(Sim Guan Seng)出席作证的时候就要求这些文件,因沈是当时的项目合伙人;唐在庭上回复,辩方一直到上周CAD调查官员韩凯文(Kevin Han 直译)作证时,才明白并非所有相关文件都完整搜集齐全。
地方法院主审大法官施奇恩(See Kee Oon)后来批准他的请求,要求在下周一将该文件呈交庭上。
唐在今日稍早曾提到莫哈默卡达(Muhammed bin Kadar 直译) 诉公设检察官一案(2011)*(请参阅下方色块之详述),提醒庭上有关辩方可能有用之文件,检方有提供的义务。
在今天审讯休庭之前,安德烈提出一系列冯爱芳和CHC不同员工及会友之间往来的电邮文件,显示早至2003年,冯对于CHC及相关人士(如思创和Attributes)的内部运作,都有全盘的了解。
她不仅深入参与,为客户处理解惑(如他们对相关人士交易的疑虑),她也认为这些人面对她审计方面的询问,都很坦率直接地回答并非常合作。
庭讯将于下周一早上9:30继续进行。
*摘录自莫哈默卡达诉公设检察官[2011] 3 SLR 1205 paragraph 113*
依新加坡普通法检方披露责任之范畴
113 依我们的观点,就现今的目的而言,并无需要让我们尝试以详尽声明厘清新加坡法律在此方面当如何;还有相当充足的范畴可供后续案件之细微详情的发展或立法干预。它是足够让我们说,我们同意检方,披露责任当然不包含所有未使用之资料或甚至与检方案件不相关的所有证据。然而,若资料符合下列所述,检方必须向辩方披露:
(a) 任何未使用之资料,它可能是值得受理的,而且它可能被合理视为对被告之定罪或清白有可信及相关之处,并
(b) 任何未使用之资料,它可能是不值得受理的,但可能提供出真实(非虚幻)的机会而追出调查线索,带出其他资料是可能值得受理且可能被合理视为对被告之定罪或清白有可信及相关之处。
这将不包含对被告中立或不利的资料,它仅包含较可能推翻检方定案或坚固辩方案情的资料。为确保与披露之法定方案一致,该资料须于高院案件羁押听证会日期确定之七日前,或初级法庭案件CCDC之两周前主动公开(各配合CPC 2010 的ss 176(3)(b) 及 161(2))。然CPC 2010的s 159之法定刑事案件披露程序不适用,此处所述普通法之披露,起码应在审讯开始前发生。披露之义务(正如检方在其进一步提交中所正确认知的)是持续性的,直到案件完全处置为止(包含任何上诉)。在此期间,检方有责任持续评估其所持有之未披露公开的资料,看它是否当成为进一步披露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