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继续审理CHC案件;辩方律师提出“无需答辩”之口述呈请。
今早在庭上,两位代表林岭恒(John Lam)与康希(Kong Hee)的辩方律师提出,审讯进行42日之后,检方仍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或合理推论,证明被告共谋挪用教会资金。
城市丰收教会第三阶段的审讯继续进行,并由林岭恒的辩方律师陈伟庆(Kenneth Tan)代表被告提出“无需答辩”之呈请。林为CHC的会员,义务性参与董事会及投资委员会;陈试图证实林对所谓共谋使用教会资金投资“假”债券来资助何耀珊的音乐事业此事参与有限。他补充,林的立场是思创与Firna的投资并没有造假成分,其中也绝无阴谋。
陈的论点是,投资大笔资金在这两家公司里的目的有两个:首先,为了取得利润;再者,为了透过跨界计划进一步实现教会传福音的目标。陈表示,在仔细查阅检方在总结陈词中提出的证据后,无任何直接证据或合理推论显示林参与任何将教会资金投入假债券的阴谋。
陈在庭上阅览的电邮证据和跨界预算及预测等有关事宜,并显示他的当事人没有参与其中,他也不曾在这些电邮中被提起。他强调,林的参与纯属义务性,因为林的会计背景加上他在一些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因此他在CHC事宜上扮演的角色非常明确且与技术层面有关,比如:他拟定教会投资准则,并曾与教会审计师接洽。
康希的代表律师唐振辉(Edwin Tong)重申了陈的主要论点,他强调检方并没有提出任何直接证据支持他们对他当事人所提出的控状。他指出,来自思创与CHC的检方证人没有提出任何指控康的证据,而唯一与康有交集的是冯道清(Foong Daw Ching),但他宣称他什么都不记得了。检方靠推论提出这些控状,但唐表示,他们的推断并不合理。检方的诉讼观点是,康希是共谋者之一,而且早就对“假”投资知情,然而检方并没有证明阴谋确实存在、或证实康有不诚实的企图、投资有“虚假”成分、或康有意向审计师隐瞒任何资讯。辩方的论点是,检方推断出共谋犯罪的结论,其根据是康为CHC创办人,而教会董事会把他视为最关键的人物,也因为跨界计划主要参与人是他妻子。然而辩方律师表示,单凭这几点是无法证实康曾共谋犯罪。
唐的论点也包括,检方所使用的证据——为了显明康操控所有运作,尤其是跨界资金——纯属断章取义。辩方律师阅览检方在呈请中提出的几份文件,并给予此结论:没有一份文件能让他们合理推断出康同意共谋犯罪。辩方律师也指出,检方在提出呈请时所仰赖的大多数文件根本没有在检方举证时呈上庭为证据。
他再次重述,CHC无任何损失:这项投资的每一分钱能用在跨界计划上,而每一分钱也都归还给教会。这六人中,无人从投资获益,而所有的专业人士——不管是参与债券认购协议的律师或审计师不曾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唐在结束口述申请时反对检方针对同一份协议书——思创提出两项控状。检方的解释为在认购思创债券的时期中(2007年1月18日至2007年8月23日),新加坡刑法典进行了修正,但辩方律师的论点是,既然针对同一份协议书,该控状应该是一项而非两项。
辩方律师正为六位当事人提出“无需答辩”的口述呈请,并希望被告可因此被判无罪。在多数案件中,法官可传召辩方出庭,在聆听被告人的说法后,才做最后定夺。
审讯在下午2.05继续进行。
检方无法证实哪些事?
代表林岭恒的陈伟庆资深律师:现今Baker Tilly的管理合伙人暨CHC审计师沈冠成(Sim Guan Seng),提及林岭恒总是愿意配合,在代表CHC与审计师协商时总是尽全力给予帮助。但沈冠成作证时,他表示林有时虽然“尽最大的努力来解释,但我所得的印象是他并不知情。”
检方总结此案时,未有证据证明林岭恒涉及控状中的任何阴谋,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林岭恒有不诚实的行为或曾有不诚实的意图。
代表康希的唐振辉律师:
在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为康希提交的书面呈请中,他们用其证据提出20多项例子,显示康希曾要求其他被告人在任何决策、改变和其他事项上先问过教会律师和审计师。
(185段)
事实上康希在2008年7月28日以后,频频要求交易必须先经过审计师和律师的检查。他虽然不是每次都对个别顾问(冯道清、黄姬丝(Christina Ng 音译)或叶吉米(Jimmy Yim音译))和他们所属的公司进行区分,但其实康希坚持交易须经专业顾问审视并核准后才达合法。辩方提出,这与检方所指的不诚实意图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