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今日下午继续提出“无需答辩”之申请,并指出检方缺少委托与支配的因素,加上第一份情报报告(FIR)的疑团,以及检方证人无法指证思创债券有任何“虚假”成分。
早前辩方团队提出,检方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或合理推论证明被告共谋挪用教会资金;代表陈一平(Tan Ye Peng)的资深律师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将其论点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并提出更多问题,以此削弱被告所面对的各项控状。
检方的论点是,其诉讼案非被告有意不正当获益,而是为造成不正当损失,针对此点,斯尼华申的问题是,被告为何要造成不正当损失?
斯尼华申重新探讨神秘FIR之事;投诉人应该是举报罪行的人,但因FIR则不免对他的身份和存在产生许多怀疑。
斯尼华申也法庭上提醒大家,审计师如何表现得十分“不光彩”——他们不断把矛头指向对方,而非自己。
他引用E269证据,这是陈寄给冯道清的一封电邮——电邮内容相当长,并透露债券投资的几个关键要点。在电邮中,该当事人直接向教会审计公司的管理合伙人提问,这些交易是否“公开合法”,而且是否“触犯企业管治的原则”。
斯尼华申表示,这项证据就是被告是否有意欺骗审计师的“试金石”;他提出两个最大的可能性——陈不是“极度愚蠢”,就是对教会审计师十分坦白。
此外,另一项显著要点是,检方证人无法指证何为虚假债券。代表周英汉(Chew Eng Han)的邱甲立(Michael Khoo)资深律师从证据中显示,这些投资并非虚假——投资思创债券有其回报,这是双方有义务和权利实现的。
邱参考一些其它证据,为显示该当事人进行预付租金许可协议(ARLA)的目的——检方声称这是为了掩盖教会资金的调动,但邱在庭上提醒大家,该当事人和其他人在2007年5月时仍然尝试向中信嘉华银行(Citic Ka Wah Bank)贷款。他若确实如控状所诉共谋在2007年1月至8月间调动教会资金,那找银行接洽一事就完全不合理。
斯尼华申也挑战检方做假账的控状。倘若账目的确有造假成分,最简单的证明方式就是请审计师指出正确分录为何,但他坚持,这是检方团队未向证人提出的问题。
委托与支配之要素
斯尼华申称检方诉讼案为“剪贴阴谋”——因为投诉人不存在且教会也无损失,因此在一些控状上,他们单凭该当事人陈支配控状所提资金,而其他控状则指其他被告支配这资金,因而推断他们共谋,但在整件事情上却忽略教会董事会的角色。
这是为补充邱早前提出的一点。邱表示,在失信罪上,委托是关键要素,但邱强调教会建堂基金并非委托于康希、陈一平和林岭恒;这些资金乃交给整个教会董事会。若没有其他董事会会员的同意,被告无法进行任何事。
此外,代表陈绍云的加南拉美斯资深律师(Kannan Ramesh)反驳检方的论点;检方宣称因为陈一平乃董事会会员,因此他主导教会资金的管理。拉美斯指出,这倘若属实,那陈大可独立调动资金,并无需其他董事会会员的同意,但事实并非如此。检方早前出示电邮证据并宣称,该当事人是在陈的指示下篡改教会账目。
辩方将在明早9点30分继续提交呈请,并由资深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做总结。
“当慈善总监进来时,当时大概有4000多万的洞,但已被填补。这些在被告席上的人认为这是好的投资,按他们的信念,这也是对的投资,而我难以对此做出批评因为他们的信念结果是对的。他们对何清伟(Wahju)的信念,他们相信他们做的是对的、是没错的、是为实现其信仰的,这些信念都被证实了。那他们为什么还在被告席上?他们还在被告席上,因为我们有一名未被认出的受害人,提出未知的投诉(如果的确有受害人),加上神秘的FIR,和不肯将矛头指向被告席的检方证人。”
论及检方无法提供直接证据:
“那检方剩什么?许许多多串连起来的电邮。法官大人,我的律师朋友明天会告诉你,这是每一位没有证据的检察官一贯的讲法:‘被告必须解释这些电邮。这些电邮的确存在,法官大人,我们一定要听他们的说法。’检方有举证责任;被告有无罪的推定。在这个阶段,你不能因为好奇而传召辩方。你也不能因为一连串未经解释的电邮而传召辩方,尤其是检方并未向证人提出这些电邮,而其模糊的理由我其他律师朋友之前已提出了。”
引用陈锡强大法官主要事实与推断的论点
“倘若他们只能做到这样,那这是陈锡强大法官(Chan Sek Keong CJ)大费周章指出的一点:若有主要事实,可假设其可信度。但若是推断,那就是不同的测试。你不会传召辩方。你无法要求法官传召辩方,因为你所有的证据都是悬在半空中的电邮,尤其在书面呈请上,这些电邮无法确认被告被指的控状。”
论及检方对电邮的解读:
“检方有好几年的时间,我再一次提出,这是唐先生与邱先生指出的一点。他们如果希望这些电邮带有某种意义,或是从电邮中取得被告的版本,有个非常简单的做法,过去200年来都是如此,不是200年的电邮,但也许是信件。”
“警方传召被告。警员向被告出示文件,再问:‘这份文件这么说,你要怎么解释?’被告的解释就被录制为口供,呈上堂为检方的举证。如果他们没有这么做,那我必须恭敬的说,我的律师朋友唐先生的介入是不必要的。当他说,检方不能凭自己对电邮做解读,那是没错的。”
提出的问题是,倘若被告不愿解释这些电邮,呈堂的证据是否足以定他们的罪:
“我们假设所有被告人都选择保持沉默——暂时如此假设——他们都不愿针对电邮做解释。若重复陈锡强大法官应用在纳尔潘(Zero Nalpon)身上的测试,单单看电邮就必须足以定他们的罪。”
“倘若不能,那法官大人就不能单凭电邮表面传召辩方,因为这不是主要证据和其不可信的问题。法官大人有审计师的证供、有教会会友的证据来和这些电邮做比较。法官大人会发现检方没有日期、时间和地点——这是我们提出呈请时请检方指出的——来辨认谁到底在什么时候共谋做什么事。”
论及陈一平和审计师冯道清提出其顾虑时的思想状态:
“就我当事人陈一平而言,E269的日期是2008年7月21日。检方的回应会是:‘哦,那是在前三项控状之后。’先不管前三项控状,这是在其余控状之前。他向冯道清道出AMAC-思创的协议书。他问这些债券是否要记录下来。他问这是否公平。最后他问:‘以上交易是否公开合法?是否有触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我的当事人写信给审计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列出实情并提出这个问题。”
“我的律师朋友明天会站起来说:‘啊哈,但他没有把所有事情都告诉审计师。’法官大人能看见他所写的内容,他告诉审计师许许多多的事情,而这是审计师可以询问、提问和澄清的。法官大人,若已经犯罪,或打算犯罪,却写出这样的一封信,只有两种人:不是极度愚蠢、就是非常诚实的人。”
“当我们来看诚实或不诚实的推论,法官大人会记得,这是我们千辛万苦呈上的电邮;这封电邮就是试金石。法官大人只需问一个问题:不诚实的人会发送这封信吗?这是法官大人看表面就能推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