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事情一概而论、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并且无视与其举证相冲突的事件时间表——这些就是辩方“无需答辩”的呈请论点。
教会资金用于教会目标。代表黄玉音(Serina Wee)的安德烈(Andre Maniam)资深律师今早在庭上提出,这是城市丰收案件的事实。
辩方昨日提交呈请时专注在委托与支配的课题上,而安德烈今早的口述呈请则旨在定义且揭露检方所谓的“假”债券及不诚实控状为何,他列出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的定义。
安德烈注意到,连检方也同意教会资金用在跨界计划上并非违法,因为这符合教会章程;因此安德烈在庭上表示,检方其实说的是这笔钱来自错误资金。
然而,该资深律师指出,对错误使用知情不代表不诚实,不诚实指的是有意造成不当损失或不正当获利。
他表示,教会本身的资金用在教会目标上,并补充检方甚至在总结陈词时仍然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有意造成教会的不当损失。
按该资深律师的说法,当某人的行为是为了该组织的利益,即便有不合规的成分,但这也不足以造成不诚实罪状。
黄玉音的代表律师在庭上系统化的列出检方观点的概要:教会资金用来实现教会目标,但金钱来自错误资金。那安德烈就问道:“为何要这么做?这么做是为了教会利益吗?或是为了造成教会不当损失?他引用刑事法典来证实,代理人若违背该组织的方针,但其行为是叫组织受益,那么这是为正当目标进行未经授权的付款行为。这样的挪用不可被视为不诚实或构成失信罪。
安德烈指出检方自庭讯开始已有几次更改其诉讼案。检方在开场时表示,这些交易(转手套利)是为引开审计师不调查所谓的虚假投资。在审讯进行42天之后,检方在总结时则表示,这些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审计师提出债券投资披露、评估、及可恢复与否的问题。安德烈也注意到,这三方面毫无隐藏,而是被告与审计师公开讨论的议题。
他请法官考虑到被告与审计师讨论的内容,并重申Baker Tilly在2008年8月已经收到一份思创的债券认购协议书(Bond Subscription Agreement)。
更重要的是,他们知道五个关键点:CHC透过AMAC认购思创债券;购买债券的资金来自教会建堂基金;债券收入用在跨界计划上;思创的身份一直是他们所关心的,而且这也记录并反映在账目里;最后,他们知道思创与CHC的关系密切。
安德烈提问,在审计工作稿清楚列出债券目的的情况下,被告又怎么可能“欺瞒”审计师债券的真正目的为何。
副检察官蒋诗琦(Mavis Chionh)在口述答辩上尝试解决六位辩方律师昨日与今早提出的个别论点。她其中一个论点为法律上,检方无需证实被告完全掌控该资金。她挑战刑事法典对“支配”的定义,并坚持康希(Kong Hee)、陈一平(Tan Ye Peng)与林岭恒(John Lam)的确支配了教会资金。
蒋在回应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昨日的呈请时指控当事人陈一平在E269中遗漏重要资讯;这是陈寄给审计师冯道清(Foong Daw Ching)的详细文件,文件内容道出个别组织之间的关系。斯尼华申提议此文件证实陈公开且诚实。副检察官则宣称文件提议陈是在制造假象,让审计师认为思创独立于CHC。
斯尼华申后来指出,该文件是在2008年时写下的;这是在所谓第一份情报报告(FIR)记录在案之前,甚至在调查进行前两年所发生的。该资深律师表示,如果陈当初想要向审计师隐瞒实情,那他没有理由自愿拟出这样一份文件。陈不可能知道这些文件今日会呈上堂为证据。
副检察官再次重申检方的论点:债券被指为“虚假”、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及转手套利的行为是为了制造债券已赎回的假象。
辩方律师在回应时点出检方无法确定被告人个别的角色,因此才一概而论,将所有被告混为一谈,但其实个别人士根本没有参与在一些议题或电邮中。
康希的辩方律师唐振辉(Edwin Tong)表示审讯若要继续,检方必须有证据证实控状的每个要点。他恳请法官找出案件的主要事实;是什么让他们推断出违法之事曾发生。
唐也点出,检方呈上电邮作为失信控状的主要证据,但康明显没有包括在其电邮中。他同时指出,康多次提醒其他被告必须向审计师与律师确定这些交易是否公开没问题。
代表陈绍云(Sharon Tan)的资深律师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注意到副检察官宣称E58电邮是“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陈绍云参与共谋;但这封电邮却在检方呈请中以脚注的形式出现。他表示,这明显显示无文件证明他的当事人有份参与。
斯尼华申让法官再次专注于这点:事实上,在此审讯中,控告人与受害人都缺席。检方虽然指2008年的可疑交易报告是第一份情报报告(FIR),但斯尼华申在庭上显示,检方所指的共谋时期(转手套利控状于2009年开始)显示FIR不可能是2008年的那份文件。他在庭上提议,FIR于2010年记录在案,而调查才随后展开。
首席区域大法官施奇恩(See Kee Oon)在庭上表示,他将会花两到三周时间考虑双方的呈请,再决定辩方是否需要答辩。法院将休庭至5月5日;届时法官将针对呈请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