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岭恒今早在庭上解释“告慰函”以及他和CHC审计项目合伙人沈元成在2009年针对思创修订债券进行的讨论。
林岭恒深信教会不会行使其权利将债券转换成Firna(何清伟玻璃厂公司)的股份。这就是林签署“告慰函”的原因——之前审讯透露这封信件存在是为了给何的岳父一份保障,但何本身并无意使用这项条件。
在今早的法院程序里,林解释他同意签署“告慰函”因为Firna债券的兑换条件对他而言并未构成任何问题。他表示,教会无意拥有玻璃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这并不符合教会的异象和宗旨。
他接着解释道,债券持有者的权利大过一般股份持有者。教会若将债券转换成股份,CHC持有的股份最多只有百分之40,这代表教会算是小股东,而且无法实施资产清理。林指出,此外,何也为Firna债券的责任做个人担保。
林进一步解释,思创修订债券里也有兑换条件,这允许CHC拥有思创高达百分之99的股份。思创修订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河畔》,这是CHC即将使用的空间。如果思创拖欠债券偿还,教会就会接管《河畔》继续使用它。
检方在其证人何清伟出庭作证时提到“告慰函”一事,并以此为证据指出团队同意的条件对教会不利。这封信是城市丰收教会发给何和其岳父的。何的岳父在Firna持有百分之20的股份,因此他不愿意签署股东弃权的部分。这封信内容包括教会的书写承诺:债券若转换为股份,教会将以一美元的挂名价值将股份卖回给Firna。林表示,他由衷相信何不会使用这封信,而信件存在只为了说服其岳父签署合约。
庭上审讯也透露,在审计总结会议上,林与另一名被告人陈一平在2009年向CHC项目合伙人沈元成解释思创和CHC的关系。沈认为CHC应该自己购买《河畔》而不是透过思创;思创债券也应该简单明白,无需加入兑换条件。林今日说道,他已向沈详细解释作为教会个体,CHC不要持有这栋产业,然而,它希望另一家商业公司持有这栋商业地产。林在庭上表示,会议结束后,沈给他的感觉是他了解这事背后的根据,而且并不认为他对于思创修订债券和CHC与思创关系的解释有任何不妥之处。
审讯在下午2点15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