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强调周与林为商业事务局录制的口供之间的差异,并指控林让周作代罪羔羊。
今早,副检察官蒋诗琪再一次就林岭恒所签署的“密函”提出盘问。
在审讯早前的阶段,庭上证据显示城市丰收教会和CHC会友何清伟的公司——Firna玻璃厂——进行的Firna债券交易中包括一项兑换条件;Firna若没有偿还债券,该条件允许CHC拥有Firna价值2300万新元的百分之40股份。
若要完成债券交易,何清伟的岳父必须答应此兑换条件。因此,何收到一封由周英汉所拟定和林签署的信函。信函内容声明CHC若在Firna拖欠付款时收购Firna百分之40的股份,CHC将以1美元把股份卖回给Firna。
蒋表明,林在庭上作证时说道,他签署“密函”的理由是:首先,负责处理文件的周曾告知林,何清伟已保证他不会使用这封弃权书。再者,林得到的印象是CHC没有理由启用Firna债券的兑换条件。
蒋表示,林告诉商业事务局(CAD)他为什么签署“密函”时答案则不同。她提议,林是之后才想出该说法,来解释他为什么会签署一封对教会不是非常有利的信件。
她也提到周在CAD录制的口供,而周表示密函可在庭上生效。法院若做出有利于何清伟的判决,CHC就得以1美元将股份卖回给Firna。
副检察官强调林与周两人对信件的执行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蒋用林的CAD口供和周的做比较,并指控林在不使用信件一事上撒谎;蒋称这是林随意提出签署信函的解释。她表示林不关心信函内容的执行,因为Firna债券本是“虚假”,并只用来转移资金到何耀珊的音乐事业。
林在庭上解释,他签署密函有两个理由。首先,他们评估Firna为一家赚钱的公司,而且该公司不偿还债券的机率较低。另一个理由是,持守股份直到该公司偿还债券是较合理的做法,而不是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因为Firna是家私人公司,要找到买家买股份相当困难。
蒋推论,债券协议附上兑换条件是为了让“他们共谋的小圈子”外的人认为该协议是正当的。
林在庭上表示,他完全没有参与Firna债券的文件处理;他只收到要求签署密函。
蒋质问,为何教会董事会不知道该信件的存在,虽然内容指明林是代表董事会签署该信件。林回答说,按照黄玉音、周、林和陈一平之间的电邮所言,他将此交给周去做。
审讯在下午2点30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