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表示,尽管思创聘用费增加以及一些花费转移至CHC是为了弥补亏损,但交易仍然必须正当且合理。
今天下午,副检察官王守仁向城市丰收教会主任牧师康希表示,康说自己没有参与跨界计划融资是在说谎,因为他想要与他批准债券此事疏远。
副检察官进一步指称康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他知道债券乃虚假,进行投资的唯一目的就是将教会资金转移至跨界计划。
康在回应时维持过去几日一贯的立场,他指出他不否认自己批准债券,但必经由律师、审计师和教会董事会批准。
康补充:“法官大人,如果原本就有意履行其义务,那债券怎么可能是虚假?法官大人曾在电邮中看到……债券结构——从教会建堂基金到AMAC、再到Firna,再到音乐制作都曾经给冯弟兄、给永权看过,而且他们没有提出这乃虚假。这同样的架构是重复几年前的投资。思创债券认购协议、教会建堂基金转到AMAC,再转去思创,再转到音乐制作上。他们都没有说这乃虚假,那这为什么会是虚假?法官大人我不明白。”永权指的是教会前律师严永权。
早前,王试图透过电邮证据显示,借由夸大的聘用金和思创原本支付的开销,教会资金被转到思创,力求减轻思创资金周转的问题。
副检察官表示:“康先生,我向你提出(黄)玉音为什么会让你知道思创现金流动的情况是因为你和你团队是真正操控思创财务的人,好确保跨界计划有足够资金。”
康不同意,但表示他不否认他们有某程度的支配力和影响力。
王副检察官进一步问道:“你是否同意聘用金增加和思创债券背后的动机是相同的,就是为了增加思创的现金流动来资助跨界计划?”
康解释,尽管聘用费增加和花费转移是旨在解决思创亏损的问题,两者皆教会需支出的费用,但这不会是“随意转移资金但却没有提供真正服务或是对教会而言完全不合理的费用”。
王坚持再问道:“其实,两方都没有真正考虑过商业动机,因为思创只是从一些帐目上的调整受惠,这帮助它解决亏损问题。CHC其实因为此安排而承担更多费用,对吗?”
康指出教会承担一些建校费用因为这的确“在教会的宣教工作之内”。
“因此那是合理的花费。我不否认,若以金钱计算,教会可能会少一些,但教会在其他方面受益。思创一旦有资金,就可帮助教会完成使命……这里指的是跨界计划,”他表示。
王继续追问:“康先生,为了提供思创资金,任何财务上的安排都会被执行,尽管教会最后会承担这些额外费用。我们在电邮里看到这些交易背后的动机就是如此,对吗?”
康解释:“法官大人,教会希望思创成功因为思创在帮助教会。”他补充,这些花费必须“是合理的,在这个情况下,建校是在教会的宣教范围内。如果增加聘用金,这必须是为了支付实际服务。因此必须用在合理的事物上、的确有工作完成而且价钱一定要合理。”
解释“没有使用教会资金”一事
王副检察官今日下午在审讯的过程中提到2003年6月27日常年大会的文字本并质问康,他说教会没有使用任何资金制作并宣传何耀珊专辑,这个说法正确吗?
康在该会议上对执行会员这么说,他声明“教会没有使用任何资金资助流行歌唱事业或提升专辑或门票销量”,“而且Attributes私人有限公司另外有127万元用来宣传耀珊牧师的专辑”。他之后播放冯道清审计师所录制的影片,冯在其中声明并证实没有使用教会的资金。康之后补充:“Attributes所用的资金是(何)清伟捐出的”,“没有一分钱是来自你们的什一、奉献或教会帐户的建堂基金。”
王问道,说没有使用到教会资金的一分钱准确吗,因为其实何的捐款是教会退还的。
康回答:“它在某程度上准确,因为在方瑞家周末之后,董事会的观点是我们没有使用教会任何资金,而冯弟兄所进行的特别审计也证实这点。冯弟兄说没有使用教会资金。可能我当时思想太过简单。我单单采纳他的说法,也声明没有使用教会资金。”他在庭上表示,执行会员前一年也曾参加过常年大会——康在其中表示他们曾使用资金制作耀珊的专辑。
王仍然追问说,他为什么没有认为应该告诉会友原本有使用教会资金,在重新规划之后,技术上是没有使用任何教会资金?
康回答:“事后看来,可能在这事上我应该更积极、更清楚一点。可能我想得太简单。如果要回答你的问题,当时我认为没有这个需要,但在过去四年发生的一切后,可能我应该问过别人冯弟兄所说的是否准确。”
康解释,2002年,何清伟在耀珊的一次外展演唱会上看见许多人回应呼召,因此向康承诺他会承担跨界计划的费用。方瑞家事件在2003年发生后,一些董事会会员找何问他是否能履行承诺,支付专辑费用。
副检察官请康参考另一名被告人林岭恒在2014年8月4日的供词;当时他指何的本意一直都是要奉献给跨界计划,这些资金进入建堂基金是一个错误(文章)。王问道,如果是董事会找何退款,那么退款一事怎么可能是会计上的疏忽?康解释,他是按自己对此事件的回忆来回应,但重新规划退款一事他没有参与,因此林可能说得对。他进一步解释他记得他们开过一次非正式董事会会议,其中一名董事会会员告诉他何将支付专辑费用。
审讯将在明日早上9点30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