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官质问康希思创目的为何,以及思创和Firna债券如何符合教会投资政策。
今早在庭上,副检察官王守仁质问被告人康希有关思创赞助人的问题——这些会友按“周英汉的计划所形容,他们取回建堂基金奉献,再用来提供资金给思创”,他问道他们所做的是否和何清伟的做法一样——取回建堂基金再提供资金给城市丰收私人有限公司付清专辑费用。
代表陈一平的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资深律师质疑副检察官就2003年事件提问和案件的关系为何,并且注明检方证人冯道清和Baker Tilly其他审计师已证实“这个做法没有问题”。
副检察官在解释他欲显明思创在资助跨界上所扮演的角色后,承认说:“法官大人,我不认为我们在这案件中对此有其立场,因为很显然的,他们的控状没有涉及这些行为。”
成立思创的理由:没有误导的意思
王副检察官尝试表明康与其他被告人试图向教会会友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由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所委任对慈善机构进行管理审查的审计公司——隐瞒思创的目的是为了经营耀珊的歌唱事业。
副检察官引用一系列证据如教会常年大会和特别会议的记录、写给审计师的电邮和安永提出的问题清单向康提出,在2003、2007和2010年,当问及成立思创的目的是什么,其中理由有三个不同版本,而副检察官指出,康在2008年只向教会执行会员透露其中一个理由。
康表示:“法官大人,我接受。我不否认那不准确,但我们没有误导或向会友撒谎的意思。”
副检察官回答说:“我没有影射你们有意误导。”
思创的出现
从2003年4月25日起的一系列电邮中,律师已拟定艺人经纪合约并表示无需成立新公司经营耀珊的歌唱事业,因为有思创的存在。
因此,周英汉传电邮给林岭恒、王福明(Wong Foong Ming音译)和陈一平肯定耀珊的歌唱事业将由思创管理,这是为了让音乐专辑工作和教会分隔开来。
庭上证据显示,当时周提到筹集资金的问题,并表示他们需要何清伟、周本身、康与一些人取回更多资金资助音乐专辑,而不使用教会资金;最终收入必须回到教会。
康对副检察官的回应是,尽管他们希望为思创提供资金,但他们每一步都非常仔细,确保这是以合法且正当的方式进行。思创捐款人若要取回建堂基金必须是出于自愿,而审计师冯道清对此也一定要知情。
当王指出他们并没有向会友透露资金的转移,康回答,当何取回建堂基金,审计师冯道清在其录影中(由律师所拟定并冯所检查过)声明没有使用教会任何资金,因此那是康当时的心态。若捐款人想要收回资金来资助跨界,那按冯的说法,就是没有使用教会任何资金。
康承认:“教会在建堂基金的资金可能少一些,但教会在跨界计划的宣教上却有受惠。”
符合教会投资政策
思创和Firna债券投资不符合教会投资政策是检方与康之间的另一个争议点。教会投资政策声明,建堂基金金钱的投资必须达到充分利用建堂基金价值的目的。
副检察官向康提出,该债券不符合教会政策,因为他指其目的是为了资助跨界,而不是充分利用建堂基金的价值。
康回答,投资政策并没有列出,除了充分利用建堂基金的价值外,不可为其他目的进行投资。只要该目的达到,同时也达到另一个目的是没有问题的,而这里指的就是使用债券收入资助跨界。
副检察官指康的答复是胡说八道,但康表示他不同意,而且也无法理解副检察官论点的逻辑。
庭讯在下午2点15分继续进行。
为何成立思创?
王副检察官引用一系列证据如教会常年大会和特别会议的记录、写给审计师的电邮和安永提出的问题清单向康提出,在2003、2007和2010年,当问及成立思创的目的是什么,其中理由有三个不同版本。
版本一:一封写给冯爱芳的电邮显示思创是会友所成立,他们的异象是创建一家进行音响工作兼媒体制作的公司。
版本二:一封写给审计师冯爱芳的电邮道出思创是会友所成立,这是为教会未来的建筑做预备。
版本三:一封写给何的电邮说道管理董事会决定成立思创为独立公司,好处理和专辑有关的一切收入与开销。
王强调不同版本之间出现的差异,但前两个版本却没有提到思创参与耀珊音乐专辑的制作。副检察官向康提出,这是因为康与其团队欲隐藏成立思创真正的理由,因为他们计划拉开耀珊与教会的距离,才不会看似她由教会所资助。
康不同意,并提出2003年写给冯爱芳的电邮声明思创主要活动为CD、专辑的制作和活动管理。王反驳说,电邮没有明确道出“何耀珊”的名字。康回应,当时思创旗下的艺人只有耀珊一人。
之后,康有机会澄清耀珊的演唱事业非教会所资助。在2003年之前,她由个别人士所赞助,但在2003年之后,CHC投资于思创与Firna,而其收入则用在跨界专辑上。
副检察官结束时说道:“证人,我向你提出,在我们现在所谈论的这个常年大会上,你没有提出真正理由——就是思创在2003年成立的真正、明确理由是为了在方瑞家事件之后,拉开耀珊与教会的距离。”
康回答:“法官大人,我并不知道我需要那么、那么明确。我若知道我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如此明确的透露详情,我相信我会那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