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切仍处合法范围、只要康希没有法律义务透露细节与关系,他希望尽量将披露减到最低,为保护跨界使命。
副检察官王守仁今早在庭上针对何耀珊更换艺人经纪公司的问题质问康希;耀珊从思创换至终极资产(Ultimate Assets),这是何清伟旗下的公司之一。
王使用电邮证据显示,被告人似乎关心披露的需要,而最终决定将耀珊从思创的管理转换至终极资产的管理。何清伟则可使用Firna债券收入独立资助耀珊的音乐专辑。
王再来提出更换经纪公司的理由是为了避免披露思创与CHC之间的第三方关系交易,因为披露就代表“虚假”投资将被发现。
庭上早前的证据显示,耀珊更换经纪公司的情况如下:在仁慈事件发生之际(2007-2009),CHC员工Suraj写信给康表达他对两项议题的关心:CHC为思创周末提供的服务支付聘用费给思创,以及耀珊作为思创旗下的艺人但同为康的妻子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问题。
康对此做回应,并嘱咐陈一平与黄玉音向教会审计师冯道清查询,CHC与思创之间的关系是否有任何不够格的地方。
冯给该团队的建议是,在仁慈事件之后,网“撒得更大”了,因此思创和CHC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两组帐目里公开,因为耀珊算作是思创的关键人员之一,并同是康的妻子。
康维持其说法,虽然他和该团队希望不要公开思创与CHC之间的密切关系,因为这么做可能导致人们以为耀珊的成功是教会所推动的,因此不真实;这将危及跨界使命。康在庭上表示,一切都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并补充说冯知道他们对该议题的谨慎,但没有认为债券结构为虚假。
教会管理董事会对债券的目的不知情,因此其为虚假?
王在庭上注意到,没有一份证据——即电邮或会议记录——显示他们曾经通知教会管理董事会思创和Firna债券的目的就是为了资助跨界计划。
康同意这点,但补充他们可能与董事会讨论过,却没有正式记录下来,因为他们已授权基金经理周英汉进行投资。康也在庭上表示,需要通知董事会的事宜必已通知,而且他补充道,告诉董事会也无妨因为他们同样支持跨界。
王提出,被告整体计划的一部分就是刻意不向董事会透露债券收入资金的用途,这是为了避免转移资金至跨界的所谓虚假交易被发现。
康不同意债券为虚假因为思创绝对有意履行偿还债券的法律责任。他坚持债券认购乃合法投资。
购买《河畔》楼
副检察官出示另一封电邮,前基金经理周在其中与陈讨论透过思创购买《河畔》地产一事。周列出的好处之一为,教会可拥有一栋建筑而思创可从CHC那里赚取租金。另一个好处是,这是转移教会普通基金盈余至思创的一个方式。
康解释,思创需要资金而思创能继续维持其商业可行性对CHC而言是有利的,因为思创是CHC用来达到其宗旨的一个管道。他再一次肯定,CHC转移资金背后的理由必须在商业上可行,而且一定要在合法范围内,这里思创是代表教会寻找地产,并且可向教会赚取正当的收入。
当问及教会执行会员对此是否知情,康回答,他们若有法律义务这么做,就必定会向执行会员透露。康指出两封电邮,冯道清在其中分别给予黄与周建议,康在庭上表示其团队是仰赖冯的建议,在思创所做的事上尽量不要和教会会友分享不必要的信息,才不会留下教会完全掌控思创的印象。
冯同时建议周,该基金管理公司AMAC所进行的纯属AMAC的权力范围内。康表示,他们在这里是要分开个别机构的身份。
执行会员对购买《河畔》的银行贷款不知情
最后,当1820万的修订债券认购于2008年通过后,思创也已买下《河畔》房地产,王注意到,执行会员对修订债券认购协议一事知情,却不知道他们申请了1800万的抵押贷款。
王出示一封电邮:黄为康在特别会议和董事会会议上要说的话拟定演讲稿时表示,他们很难向会友解释,CHC每年为何需要支付50万的租金。王表示,从电邮看来,会友明显不知道银行贷款一事。
王提出,被告刻意欺骗董事会与执行会员,好叫他们以为修订债券认购协议的1800万都是用来购买《河畔》,但这是为了抵消已经花在音乐专辑上的1300万元。
康不同意,他表示他若知道不公开会引起极大轰动,最终引起审讯,他必定会告诉会友与董事会。但事实上,直到今天,他仍然不清楚他在法律上是否有义务披露该信息。他补充道,其中一封电邮显示律师与审计师亲自审视过修订债券认购协议,而他们仍然没有称其为虚假。
审讯于下午2点30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