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于2010年6月3日书写的“自白书”透露他在审讯事宜上的参与或不足、他为哪些事情负责任,以及他反对非法交易的立场。
“当你说你犯错,你犯下什么错误?”
9月11日星期四,当康希代表律师唐振辉向他提出这个问题时,他回答:“我无知。我可以在一些财务交易上参与更多、理解更多。我认为自己时时不在新加坡因此有疏忽。法官大人,很多事情都可以做得更好。”
唐在向康进行复问时出示最后一份证据,就是城市丰收教会主任牧师于2010年6月3日所书写的“自白书”,因为该前律师建议他“坦白承认”。
康在这封12页的书信里从他的角度描述调查事宜的故事:
– 跨界计划如何成为教会使命以及它对亚洲的正面影响;
– 在跨界成长的同时他常常不在新加坡;
– 耀珊面对的挑战;
– 何清伟家族的赞助;
– 如何成立思创做耀珊的经纪公司,她才不会失去服事教会异象的自由(若与一般唱片公司签约就会如此)以及思创如何逐渐开始为商业活动和客户提供影音服务;
– 耀珊打进美国告示牌舞曲排行榜和录制专辑的可能性如何发生;
– 中国的门开始对她的社会人道工作敞开;
– 美国专辑费用于2007增加,因此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在美国专辑上;
– 周英汉与陈一平向他提议思创债券,他们也就此寻求法律咨询;
– 思创收购《河畔》及思创与CHC之后的预付租金许可协议如何发生;
– 为何需要为《河畔》借取1000万贷款;
– Firna债券如何为美国专辑筹集更多资金;
– 审计师沈元成认为债券投资不可靠,并建议教会赎回它们,而周与陈如何寻找方式赎回;
– 如何收购新达并促使预付租金需归还给CHC,思创因此转向何清伟请他履行担保跨界的承诺;
– 何清伟当时的现金情况促使他需要向四人借钱归还CHC;
– 周如何向CHC提供一项投资机会——这是一项抵押贷款投资,保证可有百分之5的利率;超过百分之5的利率将用于偿还债券;
– 教会的社会与宗教贡献。
康最后以四项陈情(请参看周四早上报导)做总结,当中他提及自己为家人、教会、基督教与上帝所存有的担忧。他写道:“我愿意承担自己作为CHC主任牧师的失败所犯下的错”,并表述:“我必须坦白说,我做的任何决定从来都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他到底有没有承担责任?
康希好几次表示他愿意为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然而,另一名被告人周英汉挑战他这点,并指出康在自白书里指名是周提出资助方法——包括与陈一平提出思创债券、思创购买《河畔》、预付租金、Firna债券和利息担保的投资。
周向康提出,这封信“不是你所向我形容的自白书,你说你会负全责,请商业事务局放走其他人。”
康解释:“那个时候,在6月3日当天,我在写这封信时,我的确想要坦白承认,表达我的思想状态并且为每个人承担责任。那是我的本意。”
副检察官王守仁早前在进行交叉质询时向康提出类似的一点:“你说你将融资事宜交给英汉和一平。那么,他们如果提出的方法不合法……我指的是违法……你不会负责任,对吗?”
康回答,他们在“跨界计划上有分工合作”。
当王进一步追问康,康表示:“这是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我作为牧师和牧者,希望为很多事宜负责任。一平与英汉已向我保证,他们曾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那么那些专业人士会负责吗?……我没有参与拟定债券交易的结构。我对债券交易知情。我指示他们向律师、审计师与管理董事会咨询。我从来都没有获知事情有任何不对的地方……法官大人,在他们告诉一项我不擅长的事宜——即债券交易——我已尽力而为。”
在周进行交叉询问后,资深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帮助大家了解整个情况——他参考周在商业事务局录制的口供;周解释他如何与审计师冯道清和德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姬丝(Christina Ng音译)合作进行发行思创债券的程序。
取自周英汉在商业事务局录制的口供:
“问:从头到尾形容思创债券的发行直到CHC最后的债券支取。”
“答:我向陈一平牧师解释运作方式之后,就负责和律师进行后续的法律工作。同时,我们也向审计师冯道清解释发行债券的事宜和目的。因为审计师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我就和德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拟定第一阶段的债券协议。”
“问:是谁提出债券协议的条款,声明该贷款是为了进行音乐制作?”
“答:我告诉德尊律师事务所的黄姬丝债券收入将用在跨界计划上。我向律师解释跨界计划为何。她跟着我的描述,将该目的列在债券协议里。”
安德烈问康:“我的问题是:周先生在商业事务局那两个回答,和你对律师与审计师将参与其过程的理解一致。对吗?”
康回答是。
安德烈进一步问道:“康牧师,讲到坦白承认和负责任的事宜,你不会在过程中说谎,宣称是你与律师接洽,因为事实不是如此,对吗?”
康:“对,我不打算撒谎。”
安德烈再澄清:“你所做的就是就事论事,列出你所做的和他人所做的,对吗?”
康回答:“是的,法官大人。”
没有意图进行违法之事
审讯证据透露的另一点是,在调查于2010年5月31日展开至今的四年,康在其证词上一致道出,他从来没有意图做犯法的事,所以每一步都坚持跨界团队欲做的每个决定,都必须向律师和审计师寻求咨询。
康在3年里一共有12次在商业事务局录制口供,从该口供可看出城市丰收主任牧师几次不同意违法与不道德的做法,即便它们能够拓展使命。
Q402(第3份口供):你是否同意,何清伟不能够抽出资金支持耀珊的音乐制作——即跨界计划——的时期,你当时陷入困境,需筹集资金而思创与Firna债券就是因而产生?
答:我不会说何清伟不能够。他若真的想要,他可以变卖资产资助跨界,但那时,他已经资助耀珊好一段时间。因此他决定暂停,专注在雅加达的新生意。我迫切要为耀珊的美国跨界计划筹集资金,但没有陷入困境。如果有人稍微向我提起发行债券是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我绝对不会通过。对我而言,不管是什么计划,不管多了不起都不值得教会这么去冒险。
Q415(第3份口供):事实上,在耀珊跨界计划资金来源停止后,思创与Firna债券的诞生只是为了筹集资金,作为耀珊的丈夫,你迫切需要筹集资金。因为在这当中你有很深的个人利益,因此你不能宣称只有在2010年6月3日和律师见面后才得知细节。你为什么要和牵涉重大资金的思创与Firna债券事宜疏远?
答:我不是与债券事宜疏远。我只是列出事实。我对思创与Firna债券的销售知情。我不肯定的是债券销售的价值和交易的细节。我对投资不熟悉,而且我不触及股票、股份和债券的投资。我的焦点是服事并让我们的宣教工作和耀珊的跨界计划并肩进行。因为大多数时间我在国外,所以我将投资事宜交给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执行。虽然数目可观,那仍然是教会每年收入的一部分。我也知道我有何清伟一家担保所有亏损的保障。虽然我迫切要为耀珊的跨界筹集资金,我不会让教会承担风险。我若知道该交易违法或会造成教会面对财务损失,我会立刻制止。
Q1893(第12份口供):CHC与Firna在2008年10月7日进行的债券认购协议是否在2010年8月1日之前的任何特别会议上得到批准?
答:我记不起来,但我相信不管有没有在常年大会/特别会议上得到批准,应该已记录在相关会议记录上。然而,我们很谨慎所进行的事没有违法。所有投资协议都由德尊与立杰律师事务所拟定。律师们会建议我们正当批准的程序是什么,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在常年大会/特别会议上做报告争取执行会员的批准。除了律师之外,审计师也处理过,因为审核的帐目是他们预备的。
康希出庭作证的四周显示出,他与其团队时时通知他们所聘请的审计师和律师,就是为确保他们所进行的交易合法正当。
康希一共出庭作证19日,并在周四下午结束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