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汉向陈绍云进行交叉质询时证实,若没有教会董事批准,就不可投资教会的任何资金。
陈绍云在接受另一名被告人周英汉与代表陈一平的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资深律师交叉质询时表示,教会董事会是城市丰收教会最高的决策单位。
周——教会前投资经理兼AMAC Capital Partners董事——出示一些文件试图证实AMAC没有完全自行决定投资教会资金的权利。
电邮证据提出在思创债券的数额和支取款项方面,皆由教会董事会做决定;若教会董事会没有授权,就不可有资金从教会流出。
周也提出AMAC没有权利要求将更多资金投入思创除非董事会授权且批准该投资;陈同意。
再者,周试图显示作为基金经理,他设立了债券凭证和转账证明书在管治上作为限制,为确保思创与Firna债券收入从教会托管银行德意志银行支取出来时不会遭误用或滥用在非授权的目的上。另外,在转移教会资金至思创或Firna时需由三位CHC签署人在每封转账证明书上签名才可通过。
斯尼华申也出示电邮证据显示教会努力提名更多CHC授权签署人,这是在一些签署人不在时仍然可执行付款。
斯尼华申的论点为,倘若被告的确有意“串谋”挪用教会资金,他们就无需寻找更多签署人——这些人都不属于所谓的串谋——在付款上签字。
陈同意斯尼华申的说法:收购《河畔》地产是已经过周详考虑的决定,且乃为教会的财务利益进行。
陈面对的是做假帐的控状;她肯定相关会计记录是她在问过审计经理冯爱芳之后才输入的。在项目合伙人沈元成出庭作证时,他也证实该会计记录无误。沈同意,在他与数名被告——包括陈在内——于2009年4月召开审计会议后,陈认为他要债券从CHC帐目上除去不为过。
陈重申,CHC董事会会员对资金流动细节知情——该计划是周在2009年7月的董事会会议上仔细道出的债券赎回计划。
当周问及陈在预付租金许可协议(检方宣称此乃伪造投资)用来抵销思创债券一事上她是否可从中获利,陈回答没有;该交易乃为符合沈对非上市债券的“不喜悦”进行,而非欲向审计师隐瞒任何事宜。
最后,斯尼华申向陈提出一系列问题,旨在证实她执行的一切乃按照程序而做,而且她未与任何人串谋或有意使教会蒙受亏损,该资深律师问她是否明白自己为何被控。今日庆祝39岁生日的陈绍云回答说:“法官大人,按照我这些日子来的理解,坦白说,我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控。”
审讯于周一早上9点30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