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展开对财务经理陈绍云的盘问;他们首先检验CHC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
副检察官蒋诗琪今早在午餐休息前开始向被告陈绍云进行交叉质询。她质问陈城市丰收教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方式,以及会议记录的内容。
陈绍云在庭上表示,她只会记录该董事会会议的重点,以及董事立下的重要决定及所给予的批准。她后来补充,会议记录也包括教会一般事宜的其他资讯。
副检察官进一步追问,被告以什么条件衡量该信息重要与否。陈绍云回答时提出一项例子——她没有记录CHC董事会对购买《河畔》单位一事的支持因为此乃思创董事必须做的决定。
蒋指出,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审计师进行法定审计现场工作时所需仰赖的文件。她补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资讯需准确透明,因为最终必须交给审计师。
陈绍云同意但也解释道,审计师同时可取得CHC与思创的帐目与文件;审计事务所时任管理董事冯道清也从教会领袖那里获得资讯。
副检察官试图证实,董事会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并没有公开给公众或执行会员。她引述陈绍云在主问里的证词——公众需要看见思创与CHC为分开的个体,思创才可为教会收购新建筑,因此需要思创董事做决定的事宜没有记载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蒋接着问道,那么为何需要不记录思创的决定?这会如何导致公众产生思创不独立于教会的印象?
陈绍云解释,资浅的职员也可取得董事会会议记录,这有可能造成思创定位的资讯无意间被泄露出去,因而危及到它收购新建筑的能力。
当副检察官追究该问题,陈绍云表示她难以列出是否记载思创决定的“一般立场”;她表示这取决于该讨论是什么。
副检察官则提出陈绍云在其证词上撒谎,并且已更换立场。
陈绍云不同意,并请副检察官提出一项明确的讨论事项——她才可解释该信息为什么曾或不曾纳入会议记录中。
她声明:“我在主问与庭上供词上并无虚谎。”
今天早上,最后一位辩方律师——代表黄玉音的资深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向陈绍云进行交叉质询。
他透过陈绍云的证词证实其当事人未参与任何CHC与审计师展开的会议,也不曾出席之前于庭上提出的任何CHC董事会会议。
陈绍云也同意其说法,她在债券赎回计划上扮演的是协调角色,而黄在思创那一方也扮演同样角色。
审讯于下午2点30分继续进行。
慈善总监向商业事务局进行什么沟通导致他们展开调查?
代表陈一平的资深律师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今早在庭上申请引发商业事务局(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对城市丰收教会展开调查的慈善总监(Commissioner of Charities)文件或沟通信息。
斯尼华申引述商业事务局发布的一篇新闻稿,该文章说道:“慈善总监接获教会资金遭滥用的投诉,在评估一些交易需要接受调查后,就通知了商业事务局”。他指出慈善总监那次向商业事务局进行沟通才引发CAD对CHC展开调查——这应该构成第一份情报报告。
早前,检方试图出示资金经理周英汉自愿到慈善总监录制的口供为证据;该口供为慈善总监2013年报告的一部分。检方在年中出示一篇文稿要求慈善总监呈交该口供,但斯尼华申反驳这点,并指检方应以“正当的方式”获取该资讯,而且也应向辩方公开。
斯尼华申在庭上表示:“他们有的。他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已经拿到手了。这与本案有关因为他们在交叉质询时已使用过。交出来。”
检方至今表示,商业事务局所有的文件不一定归检方所有。斯尼华申指出,众所皆知,商业事务局的调查官员对“副检察官有求必应”。
法官告诉斯尼华申,他可以理解辩方律师在COC报告上的立场。他也澄清,他不认为斯尼华申如检方早前所称,进行“试探性调查”。法官注明,若是试探性调查,申请人根本无法辨认出他所要的文件,但这里,斯尼华申指的是一项在新闻稿上向“广大民众”公布的明确证据。法官建议斯尼华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5节条款提出申请。
当辩方提及第一份情报报告,副检察官蒋诗琪挑战斯尼华申按第235节证实检方“必须且应该”出示COC和CAD之间的沟通。
最终,法官下此结论:“我一开始的立场是如此。向CAD呈上的报告,至少在表面看来与该法律程序有关。倘若如此,斯尼华申先生争竞是否必要且应该出示该文件花上的时间应不太长。”
法官命令检方向调查官员韩凯文(Kevin Han音译)询问他是否有该文件副本。法官表示:“我采取这个做法因为我认为调查官员很有可能存有副本。”
法官给予检方一周时间向韩询问,韩若没有该文件,检方就需向慈善总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