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试图证实思创在被告的掌控之下;陈绍云维持其说法,思创乃独立机构,并已委任董事自行做决定。
副检察官蒋诗琪今早试图证实思创乃被告支配的公司。
副检察官针对被告陈绍云在商业事务局接受讯问时的证词语义提出问题。陈绍云在其口供里表示:“……思创的董事钟嘉荣与许少毅仍然需要做决定。在有关思创的重要决定上,会征求他们的意见。”蒋向陈提出,按照她给予商业事务局的答案,有关思创的重大决定不是思创董事所做的,而是在立下重大决定后才向他们征询意见。
陈绍云不同意,并表示尽管她使用“征求意见”的说法可能不够精准,但她指的是重大决定都由董事们立下。蒋则辩论道,倘若如此,陈在回答商业事务局时为何不清楚说明?代表陈的辩方律师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指出其当事人的回答已明确列出决定由董事们所立。法官也向副检察官表明陈绍云已回答问题,副检察官应该进到下个问题。
蒋不却步而再次引述商业事务局口供的另一段话。当问及“思创董事是否接听CHC董事会的嘱咐?”陈绍云回答商业事务局时表示:“我不觉得。我认为思创董事在经营思创上面有一些决定权。”蒋挑剔“一些”的说法并提出这表明思创董事在公司的决定上没有完全的掌控。陈绍云承认她在回答商业事务局时较轻率使用“一些决定权”,却对后果不知情。
蒋建议陈在庭上的回答不诚实,但陈否认并坚持思创乃独立机构,而且也委任自己的董事自行做决定。这是数位被告在庭上至今所做的证供,陈绍云也重申思创与CHC工作关系密切,因为两个机构都享有共同的宗旨和相同的异象。
蒋再次出示电邮与黑莓信息建立其立场。其中一项证据是陈绍云在电邮中向教会主任牧师康希肯定教会办公处是否将向员工分发半个月花红与通货膨胀分项。一共有另外六个组织包括在此方案中,其中一家乃思创。该财务经理向员工公布前在电邮里向康询问。副检察官提出,思创在CHC公布薪金之前不会自行做决定,则以此总结思创由CHC掌控。
陈绍云回答副检察官时解释此电邮的背景。这六家机构一般上会向她咨询CHC在分布年底奖金及调整薪金时所采取的方向,因为这些机构的员工与CHC密切合作,并希望在自己的帐目允许的情况下,跟从CHC的程序为标准。
于庭上出示的另一项证据是另一名被告人陈一平在黑莓信息中提议如何解决CHC的预算问题。他表示:“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解决问题……”,接着就提议思创降低新加坡博览中心礼堂的租金和CHC活动的管理费用。
检方控诉道,该信息显示CHC牧师陈一平有能力为思创做决定,因此这与他能支配该公司的指控吻合。陈绍云反对副检察官的论点,她解释陈一平仅仅提出建议,这后来应该需要与思创协商讨论。
蒋再来参考陈一平的另一封黑莓信息,陈一平不同意黄玉音为思创计划的预算,而蒋再次控诉道这是陈一平支配思创的例子。陈一平在该信息里说道:“CHC若要接手河畔,思创应该可以做调整配合CHC……”副检察官表示这“明确”显示陈一平可掌控思创的预算。
陈绍云不同意副检察官对该情况的解读,她解释陈一平的信息是要求思创为CHC计算出不错的租率。该财务经理补充说,在那次的黑莓交谈之后,他们就为租金进行商讨。
副检察官今早向陈绍云询问她与其他被告的关系。陈绍云在其证词透露,她与康希在教会预算、募款、收入预测上合作——她每个月都会通知他最新情况,在预算较紧的时候会更常向他汇报。
她与周英汉的交流包括建堂基金现金流量、投资事宜以及就投资事宜与教会管理董事会进行沟通。
陈绍云也在庭上表示,她起初接过黄玉音财务经理的责任时,黄会在财务相关事宜以及审计和投资事宜上指导她。黄设立其会计公司Advante后,她仍然在一段过渡期间持续帮助评估投资好进行审计。
审讯于下午2点30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