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控诉预付租金许可协议主要目的为赎回债券;陈绍云反驳其指控并坚持此乃缴交给思创的真实预付租金。
预付租金许可协议(Advance Rental Licensing Agreement)是否是真正缴交给思创的预付租金一事成为今早审讯的焦点。
副检察官蒋诗琪带着被告陈绍云查阅一系列她与被告周英汉、黄玉音和陈一平之间的电邮和讨论,而且控诉他们拟定ARLA的动机不是因为商业缘由,而其实是为赎回债券。
庭上证据显示,缴交思创预付租金的计划始于2009年4月的情景规划会议。他们拟定三个CHC会缴交预付租金给思创而思创使用资金赎回债券的不同情景。
2009年7月,黄与陈绍云透过电邮讨论和分析使用其中一情景赎回债券的计划。该分析显示,CHC会增加新加坡博览中心的转租租金,并且支付思创6年的预付租金。副检察官指出,在赎回思创债券之后,思创所剩余的现金只足以支付新加坡博览中心2.9年的租金。陈说明,根据她的理解,思创会继续赚取收入履行它转租新加坡博览中心给CHC的责任。
在同一电邮里,陈也提出帮助增加思创收入的方式,好让它的收入足以支付新加坡博览中心的租金。她解释,这些乃CHC真正需要的服务。副检察官反驳说,即便CHC的确需要这些服务,它们只不过是让CHC注入资金给思创支付博览中心租金的理由。陈不同意。
该团队所讨论的另一个想法是增加CHC每个月为思创提供的服务支付的聘用金。蒋指控说,该聘用金可随着思创的现金流量增加或减少。
陈说明,增加聘用金乃思创所提出;它们的理由是其员工常加班工作,而且向CHC索取的费用不足。黄需要呈交建议书要求提升思创的聘用金,教会则需要进行评估和批准。此外,一些其他电邮也显示他们就提升聘用金一事进行讨论。副检察官控诉道,这是另一注入资金给思创的方式。陈不同意,而且补充说早在2008年8月,审计师已知道思创将使用河畔的租金和聘用金偿还债券与利息。
副检察官宣称,思创其实无意为租金的偿还负责任;最后,CHC还是会帮助思创支付博览中心租金。陈不同意并表示,CHC聘请思创不是理所当然的——聘用思创服务与否还是交给各部门主任做决定。
最后敲定的预付租金许可协议计划由周在2009年7月18日的董事会会议上说明,并在2009年9月21日的董事会会议上由陈一平重申肯定。陈绍云、黄与周在2009年9月29日开会讨论ARLA资金总额。陈绍云写电邮提醒黄与周时列出几项会议中需讨论的事项。其中一项乃“思创在开始……要如何支付租金”。副检察官宣称ARLA资金用途不是让思创履行对CHC的租凭责任或收购地产,因为计算显示,使用部分资金赎回债券后,该数目并不足够。
陈解释后来她得知,在收购一地产后,思创会从租金和红利取得收入。何耀珊美国专辑的发行也会给思创带来收入。她坚持ARLA并非虚假,不然她无法用其来抵销博览中心的租金,周也不会被指定向律师寻求咨询。
审讯于下午2点15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