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财务经理在庭上表示,赎回思创与Firna债券实为解决审计问题而非为“制造假象”。
检方今日花了一早上的时间力求证实预付租金许可协议乃虚假,接着在今日下午进一步尝试证实教会所投资的特别机会基金(Special Opportunities Fund)同样不是真实投资。
副检察官蒋诗琪对CHC财务经理陈绍云说道,教会投资于AMAC Capital Partners的SOF资金后来转到终极资产(Ultimate Assets)再转到Firna,这一连串交易“的策划只为了让你们利用教会资金进行返程投资制造Firna债券已赎回的假象”。
为支持其说法,副检察官出示一系列电邮——陈绍云与另外两名被告黄玉音与周英汉正在“监督”SOF投资资金的流向,并给予何清伟从该公司终极资产转移资金的细节。
副检察官问道:“这怎么可能是AMAC向终极资产进行臂距投资,因为在所谓的投资后,清伟在每一步都需要接收指示——所投资的钱应该怎么做、什么时候付款、怎么付款、付款给谁?”
陈绍云回答说:“我并不知道为了保持距离,我不能监督该交易。”
她进一步说明,据她理解,周当时已向何清伟沟通过,何也批准该交易。“我们写这封电邮的原因是为了监督及执行该交易,因为我们担心无法在2009年10月31日的期限前顺利完成,”陈绍云表示。“法官大人,我们的用意是要解决审计问题,所以才在清伟给予批准后,密切的关注该交易。”
副检察官出示的电邮也显示陈绍云向周表示:“我们进行反向计算为确保没有任何资金留在Firna帐户里。”副检察官问道:“从所谓的利息计算的方式,陈小姐,不是可明显看出,所谓的投资……并不是真正的投资吗?它们只不过属于一系列返程交易——将教会资金转回到教会赎回SOF投资,因为这是使用教会资金进行一系列返程投资交易,因此你必须确保交易完成后,没有任何资金留在Firna帐户里。你同意吗?”
该财务经理不同意。“就因为该投资是CHC进行的,让AMAC贷款给终极资产,再让终极资产贷款给Firna好让Firna赎回债券,因为该投资是CHC进行的,因此我才需肯定那笔要回到CHC为投资回报的数目,法官大人。”
她补充道,因为“交易天数的关系”其中有一些可变因素,因此CHC决定投资SOF时该数目未肯定。
检方除了指控被告操纵SOF资金以及SOF利息的计算方式,她也质疑陈绍云表示董事会已批准SOF投资的证词。
副检察官参考2009年10月31日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强调,该记录未指明董事会曾考虑且批准SOF投资,即便董事们在该会议上给予批准,这也是在支出SOF资金之后的事。
陈绍云澄清,其实SOF投资的做法是为达到之前一项债券赎回计划的相同目的,该计划是董事会早前在2009年9月12日批准的,即便他们后来才获知该计划的执行方式。
被告承认此乃她的疏忽,在支出资金之前应该先传电邮要求董事会给予批准。与此同时,让她感到欣慰的是,三位董事成员包括被告陈一平与林岭恒在内签署了银行转账表格支出SOF资金。
副检察官透过黑莓简讯的证据指出,在债券赎回计划上,陈绍云“与其他人一同积极参与策划过程,而非被动的旁听者。”
陈绍云回答时表示,相反的,其证据显示她“跟从了英汉所给予的指示,并也清楚显示她当时对终极资产投资披露的顾虑。”
陈绍云维持其说法:赎回计划不如检方所称,为制造债券已赎回的假象来进行,这与她过去几日在庭上的证词一致;她曾表示因为Baker Tilly审计师沈元成提出有关披露的审计问题,因此债券的赎回是为了解决该问题。
审讯于明日早上9点30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