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证据显示思创刚发行债券时就已签署法律文件;延后债券到期日是因专辑发行日期延误,而不是因债券欠缺真实的法律责任。
今天,检方提出周与其他被告尽可能拖延思创债券的到期日,乃因他们从未想负起真正的责任、履行债券的法律义务。
为证明其观点,检方指出思创第二次发行的债券(亦称修订债券认购协议)致使第一次债券的到期日从两年延后为十年。
周不同意并说明延后到期日乃因2008和2009年的专辑意外延后发行之故。思创已签署法律文件确保担当该负的责任;唯一问题是谁要帮助它完成其对教会的责任。
今天下午检方的指控还包括周向董事会成员隐瞒思创债券无法在到期时赎回一事。
检方也声称思创债券乃非上市债券,远不比上市债券具流通性。这点与CHC的投资政策相矛盾,后者注明弹性和流通性乃投资的必要条件之一。假若寻获可以购买的地产,教会也无法及时收回资金购买该地,检方如此提议。
周解释此情况不会发生,因他未把专辑销售的收入纳入教会建堂计划的库存现金,这是由于其不确定性太高的缘故。他说道更何况,购地过程可能为时六个月至一年,建筑工程也可能隔年才动工。届时,正在进行的建堂基金筹款运动应该已累积更多资金支付建堂计划。
检方提出周在投资计划不符合教会投资政策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这可能表示该交易的目的并非为投资,因此该投资不真实。
周反驳这是检方的一大假设。他解释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经理为其资金所有者作出的投资与投资政策不符时,银行将通知资金所有者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不表示该投资为虚假投资。
今早的审讯中,周说道城市丰收教会付款给思创是合理的,这就如同他们因第三方提供服务给教会而付款给对方一样。
周的解释是为反驳检方的建议——检方称他与其他被告人可随意调整思创的收入,好支付思创债券的利息。检方出示的电邮显示周提出增加思创收入的方式,在专辑还未有销量的情况下仍可支付思创债券利息。周解释他们若为教会寻得产业,将会需要思创管理该产业、进行装修、安装音响与影音系统——这些皆是思创在CHC租赁的敬拜场地为教会进行的工作。思创可向CHC支取咨询费用,但该角色是必要的。周也计划思创在周间——CHC没有举办聚会时——作营销公司将该产业租赁出去;他解释这也会帮助思创赚取收入。
然而检方问道,思创即是CHC的工具,就能向教会收取成本价格而不是试图赚取盈利,对吗?周回答思创可以,但他建议的数额是CHC若请第三方公司的酬劳。检方进一步指出周本来在其证词里说道,他希望思创赚取的收入最后回归教会,但现在思创却从CHC这里赚取盈利偿还利息。周解释他指的是专辑销量盈利最终会回到教会,而这封电邮里的建议只不过是在没有专辑销量情况下的应急方案。他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以为思创可获盈利是不切实际的。
周坚持他为思创建议的收入增加乃是必要的,而并非只为支付利息。他指出该电邮完全没有提到支付利息一事。
检方将在2015年3月16日继续盘问周英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