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C审讯进入第100日,检方的控诉越发明确。其主要论点之一乃被告因为从来不信债券可赎回,因此债券必为虚假。
周英汉必须建构Firna债券,因为跨界计划的资助必须保持低调以免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这是周今早在CHC审讯第100日中于庭上所做的证词。他建构债券,不是因为他们不可将建堂基金投资在跨界计划上,使用建堂基金作投资乃是正当的用处之一。他在庭上作证时表示,即使直接将建堂基金投资在贾斯汀赫兹音乐公司(Justin Herz Music)作跨界计划的用途依然不违法。
这是周对检方的回应——检方宣称Firna债券只是将城市丰收教会建堂基金转入跨界计划的管道,因此此乃虚假债券。周坚持Firna债券是具法律义务的投资──Firna有偿还债券的法律责任。周补充道,如果不是康希“害怕公众的强烈反应”,他可能已经让JHM发行债券给CHC,好让CHC直接投资跨界计划。
周也在庭上解释,Firna债券有数个偿还管道。第一个偿还管道是使用何耀珊专辑销售的盈利;若这未能实现,第二个偿还管道将会是跨界团队──这包括周及其他被告──去寻找资金。第三个偿还管道则是Firna并其董事何清伟凑足金额来填补。
副检察官王守仁在庭上出示一系列周、黄玉音和陈一平之间的电邮,其内容乃讨论在专辑收入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下该如何补偿其中的损失。王提出异议,质问周他们既计划从捐款人、多功能基金和思创的租金收入取得资金以填补赤字,为何Firna不在赎回债券的计划中?
周解释:这仅仅是康针对某个情景规划的假设要求他们思考解决方案。周说道即使提出计划,却不见得该计划必然成功。周指出,事实上整个团队无法在2010年寻获资金,以致Firna必须偿还债券,何清伟必须向银行贷款来付清全数。王继续追问:电邮中未假设何清伟无法付清总数,那他们为什么不先找他出资?周解释,如果收入只有三分之一,康会觉得需要为此损失负起责任,因他是跨界计划的经理人。他会先请团队在找何清伟之前先想出解决的方法。
副检察官继续向周提出:Firna或何清伟从未有意偿还债券。周不同意,并坚持Firna一直具有偿还债券的法律义务。
今日下午,检方在庭上出示被告与何清伟之间的来往电邮显示Firna债券认购背后的机制,电邮中也谈及债券收入的支取。
检方向周提出:债券收入的目的一直是供跨界计划、而非Firna使用。周回答该资金的确属于Firna,但最终何清伟将其移至终极资产(Ultimate Assets),即何耀珊的艺人经纪公司。
检方接着针对“密函”的签署详细质问周。“密函”乃为减轻何清伟岳父对Firna债券协议兑换条件的顾虑而签下。
周承认撰写该封信函时,拟定Firna债券协议的律师并不知情,以致检方认为这是为隐瞒律师债券乃虚假之缘故。
周回应道:只因债券协议不含兑换条件──若它具法律约束力,该密函将会无效──这并不足以构成它的虚假性。
周解释他与何清伟的共识是何不会执行该兑换条件和密函内容。
检方提醒周其立场是被告进行投资时并不相信该债券可在2009年到期时赎回;这才引起债券是否真实的问题。
此时,代表陈一平的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资深律师问检方其立场是否包括再融资。检方重申,他们相信被告收购债券时知道债券无法赎回,因此继续展开计划资助跨界。
斯尼华申再来用一问题做总结:检方是否认为短期借贷或为长期债务进行再融资乃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检方将在明天早上9点30分继续盘问周英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