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今日在庭上解释思创债券的概念如何产生,以及思创与教会的关系如何促使教会两次投标产业不成功。
陈一平代表律师斯尼华申资深律师(N Sreenivasan)今早重温第一份思创债券、修订思创债券、Firna债券与预付租金许可协议的计划过程,以此试图证实陈与其团队在整个计划过程中从未有意造成教会的不当损失。相反的,他们随时向审计师冯道清与律师黄克丽丝(Christina Ng音译)咨询正确的做事方法。
陈今早在庭上表示,第一次思创债券的发生是在跨界计划转移至美国后,其预算也大幅度增加。陈与周英汉首先尝试向中信嘉华银行贷款,然而思创董事认为百分之16的利息太高,因此他们没有签下那笔贷款。
陈再来问周,思创能否向教会建堂基金借贷,思创也提供比商业银行高出百分之1的利息给教会。
那次的借款没有发生,因为教会已经为何耀珊2008年的特殊奥运会与夏季奥林匹克外展预算250万元,但周后来建议城市丰收教会可将建堂基金投资在思创债券作跨界计划的用途。
陈在庭上表示,他一直认为债券乃是投资因为周也提出百分之7的利息。周的解释让陈认为有保障,因为本金必须归还给教会。
当时,教会建堂基金有2000万元。陈表示,那个数目不足以用来为任何产业投标,加上那个时期的建筑费用高昂。他解释他希望建堂基金可以增长,因此对他而言认购思创债券是教会的良好投资,对CHC与思创来说也是双赢局面。当其律师问他,他是否有意造成教会的不正当损失,陈回答没有。
斯尼华申也注意到周在2007年6月16日提议投资思创,他们之后在6月25日与冯见面。冯请他们设立投资政策好允许AMAC使用教会建堂基金投资思创。然而,被告被控共谋失信的时期是2007年1月18日至债券认购协议签署日期2007年8月23日。陈证实没有任何与债券认购协议有关的事件在2007年1月18日发生。
斯尼华申重申,审计师其实特别创建一份文件指明债券投资收入的用途,而陈也表明Teo Foong Wong LCL审计CHC与思创的帐目,因此审计师知道教会建堂基金的资金是用在思创的跨界计划上。
斯尼华申问道:“除了估价课题外,他们是否曾告诉你这是建堂基金不当的投资或使用方式?”
陈回答:“法官大人,没有。”
该资深律师和陈一起查阅每次交易前所发生的事件,并试图澄清检方在其他被告人出庭作证时向他们提出的建议。
检方曾向其他被告人提议黄玉音所做的“20万张预算”显示专辑销售在债券两年后到期时不足以赎回债券。检方建议这证实该团队无意赎回债券,因此债券乃是虚假。
斯尼华申再来透过电邮证据在庭上显示陈与周一开始就已计划两年的债券期限,并且曾讨论若需要更多资金,两年后该如何重新发行债券。
该资深律师问道:“因此没有所谓欺瞒全世界‘我们将在两年内还清’,但其实私底下你们计划延长至10年?”
陈回答:“法官大人,没有。”
陈也解释创建不同的情景和预算是教会一般的运作方法。黄不是决策人,她常常会提出各别预算,给资深领袖们几项情景做参考。
检方另外提出的问题是董事会会议记录并没有全盘记录所有讨论。陈解释会议记录不是在会议上打出来的,而是事后才拟定的。此外,董事会皆由教会会友组成,有时在不正式的场合上见面,他们也会讨论许多在议题之外的事宜,这些不会记载下来因为不属董事会事宜。有些讨论事宜是隔一段时间后要进行的,因此早前的记录也不会记载。
陈对该代表律师问题的回应——董事会议上为何没有记录董事会已得知建堂基金将投资于思创来资助跨界计划。陈解释,他们在常年大会上授权AMAC管理CHC的资金,而他们所做的投资都列在CHC的投资时间表,这是定期分发给董事会会员的。董事会既然可在时间表上看见思创债券的投资,就代表他们没有任何隐瞒。
陈也在庭上表示他对于审计师沈元成希望CHC与思创帐目合并有顾虑是由于教会寻找产业的缘故。陈解释,当时思创与荣华刚刚合资为武吉士地区的一块地竞标,而且他们的标价最高。
“但是……没过多久,我们收到消息我们投标不成,该产业让给了另一家房地产发展商……我们听说这是因为市区重建局知道是教会在竞标。那是2005年。从那时起,我们总是会尽力让思创与教会疏远,特别是论及收购商业地产的时候。”
陈也进一步说明教会第一次投标新达也是如此。后来,教会与投标成功的业主商谈,才会成为新达的股东之一。
法院将在明日早上11点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