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今日针对返程投资的控状向陈一平展开交叉质询。
审讯早前的证据显示CHC在预付租金许可协议(Advanced Rental License Agreement)下支付思创一笔超过4000万的款项,以此协助思创收购新产业。部分资金也用来赎回思创债券。
另外,CHC则透过周英汉的基金投资公司AMAC投资于特别机会基金(Special Opportunities Fund)。审讯证据也透露该笔资金用来赎回Firna债券。
SOF投资之后是思创以CHC支付的预付租金赎回。
检方控诉,ARLA与SOF交易皆属虚假投资,交易目的是为制造教会投资已回本的假象,但其实此乃使用CHC本身的资金达到的结果。
陈一平今日在庭上不同意检方立场,并声明SOF投资是本金保证的投资,最终连本带利归还给CHC。
虽然思创使用部分预付租金收购债券,陈解释思创仍有义务为CHC支付的金额提供服务,亦为约定的时期提供场地的使用。另一方面,思创将使用美国专辑销售的预期收入履行此责任。
简而言之,AMAC与思创在法律上有责任偿还CHC它所支付的资金。当周向他解释整个债券赎回计划,陈在庭上表示,他完全相信周是为教会的最佳利益执行该计划。
检方接着重新追究她在盘问陈时屡次提出的问题:审计师沈元成在债券赎回扮演之角色。陈进一步解释,赎回债券的概念之所以产生因为被告相信这是沈要看见的结果。当沈出庭作证时,他证实自己知道ARLA最终会抵销CHC帐目中的思创债券,以此赎回债券,对此他无异议。
检方再次问起:倘若审计师冯道清已赞同他们进行思创与Firna债券投资,当沈在2009年4月9日会议上表示他希望债券从城市丰收教会帐目上除去,该团队为何没有向沈提起冯的看法?
陈解释该团队没有提出,因为沈关心的是估价问题,这与冯赞同此事毫无瓜葛。
他说道沈在提到债券时表示自己不认同使用独立估价师之事,陈才没有想到提出他与冯曾进行的会议。此外,这里的议题是思创债券没有市场可作评估,这与冯的建议毫无关系。
陈同时表示,虽然他没有将冯的意见告知沈,他却在与沈见面后的几日——2009年4月13日——和冯见面并将与沈开会的结果告诉他。冯在此会议中表示他同意沈的看法,因此陈与其团队决定将债券从帐目上除去。
检方不接受陈的解释并提出,他没有将冯的建议告诉沈因为他从未向冯咨询思创与Firna债券。
陈不同意。
审讯将在明天早上9点30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