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尼华申资深律师在总结该当事人陈一平的再质询时,以检方未出示的证据挑战其论点。
在陈一平于庭上答辩的最后一小时,他又一次在庭上重申:直今,他依然相信债券是教会建堂基金的合法投资,因为此投资不仅为教会赚取利息,同时也资助了教会的使命——跨界计划。
陈同时解释他从未认为进行投资乃是挪用公款,因为董事会已批准使用建堂基金的盈余资金作投资。该团队当时的共识为,由于2007年的建筑费用高昂,加上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他们已决定在2010年展开建堂工作,这是在债券预期赎回之后。
陈在庭上总结时表示:“我在答辩时想起一处圣经经文:‘若有人在话语上没有过失,他就是完全人。’我想说的是,我绝对不完美。当我想到十项控状,我从未有意要造成教会蒙受亏损。我做的每件事从来不为我个人的利益。我可以坦白说我只希望教会从两方面受益:获取投资回报及资助跨界计划。”
代表陈的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资深律师今早回顾检方在进行交叉质询时称陈为“骗子”、“不坦诚”、“语无伦次”及“含糊其词”。然而,该资深律师表示,检方的举证建立在他们向陈出示的不完整文件上。
斯尼华申今早进行再质询时与其当事人回溯一些文件、电邮与黑莓信息试图以此勾勒出事实全貌。
检方论点之一为陈与城市丰收教会主任牧师康希亲自挑选思创董事,这显示两人对思创的掌控。陈的回应是,虽然他与康曾提名一些人作思创董事,时任思创董事仍然需要点头同意。陈也表示,第一组思创董事——林岭恒、周英汉与太太钟丽珠(Janet Chong音译)——不是康与他挑选的;周当时毛遂自荐,同时也建议林作第一任董事。陈指出他记得周在一封电邮里向林表示他们——即“职场人物”——应该作董事。
该辩方律师对此做出回应并在庭上显示陈所指的那封电邮,检方在进行盘问时未出示该证物。
检方在进行盘问时控诉思创董事不过是“橡皮印章”、对思创的实际运作毫无概念,而CHC与思创之间的交易皆由陈与其他被告一手策划。今日审讯证据透露,思创董事钟嘉荣与何清伟在数目可观的电邮、文字本与黑莓简讯中透露他们对CHC与思创的交易知情,并且参与活跃。
另外,该辩方律师出示的黑莓信息显示钟的确参与2009年8月3日的CHC董事会议,正如陈在庭上所述。另一封何清伟写给康希的电邮也显示他表明自己要获知思创所有义务、合约与协议;何在庭上作证时也表示他在签署合约时曾仔细看过,这点与陈的证词吻合——他表示何清伟若在合约上签名,这代表他已慎重思考过。
斯尼华申也出示另一封电邮,钟在其电邮里列出从签署第一份思创债券协议起,CHC与思创之间有哪些交易。电邮内容包括在债券认购协议下支取的金额多少,以及思创因为跨界计划蒙受的亏损。陈证实钟对CHC与思创之间的交易细节知情。
论及审计师,检方指控陈与其他被告没有向审计师表现事情的全貌。今日,斯尼华申出示的电邮和Baker Tilly工作档案显示审计师确实知道思创的成立是为制作音乐专辑,而且从一开始思创就签下何耀珊为旗下艺人。他们同样对何耀珊在思创的活动知情,并且晓得负责思创的人物皆是大力支持CHC的人。陈证实审计师冯道清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审讯证据也透露冯爱芳曾联络财务经理黄玉音与陈绍云询问思创债券的收入。
检方今日数次反对辩方律师对她立场的解读,而一度宣称她向陈提出的是审计师沈元成并未得知1300万债券纳入修订债券之下而且已花在专辑上。斯尼华申、黄玉音的代表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与代表陈绍云的谢保罗(Paul Seah)律师皆反驳其论点。另外,她也称检方的论点现在不是指跨界虚假因为该计划没有赚取盈利的机会,而是债券不可能在两年后到期时赎回。
斯尼华申评论道:“这是我邀请检方明确向我当事人表明其立场的原因之一,因为这是我第二次明显错过了他们在其立场上做出的细微调整。”
斯尼华申在完成其再质询时与陈一同重述其立场之重点。陈在庭上表明,自己从一开始相信投资正当而且可达到两个目的:投资回报及支持跨界计划。他表示自己从未认为任何交易不正当因为他们曾向审计师冯道清——他尊敬、仰赖的基督徒弟兄同为另一间教会的长老——咨询,加上周英汉精通金融,而且陈也不认为周犯下错误。此外,所有投资计划也由周让律师黄克丽丝(Christina Ng音译)过目。董事会也获知投资计划并给予批准。陈重申自己没有在会计上发出指示,他相信会计分录准确没错。
黄玉音将在明天早上9点30分出庭答辩。
庭讯集锦斯尼华申:法官大人,这就是并列提问的问题,因为我以为你说的是:“我们同意并且知道资金已经支取,但他是否得知金钱花在专辑上”——我现在很清楚你的重点。很明显的,我、安德烈先生和谢先生都要学习更仔细聆听并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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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一平,你的立场是你不自觉有罪,因为你已经向审计师透露一切……或试图告诉他,而他从未表示你的所作所为是错误。检方说的是:“没错,但你不能问审计师法律上的问题。如果要知道对错,或是否犯法,就应该问律师。”此时,你是否曾想过自己有可能犯罪?
陈:没有,法官大人。
斯:你为什么找冯而不是找律师?
陈:法官大人,我找冯先生因为他是专业人士,他是我们的审计师因此我希望寻求他的意见,了解我们所做的是否正当、合法。当我回答蒋小姐时,我基本上说的是我知道我找冯先生不是请他拟定合约——那是律师的工作——但我和冯先生见面是为教会进行的投资寻求咨询。法官大人,我在作证时已表示,我对冯先生的评价很高,因为他不单单是我们的审计师,他也是一名基督徒、是教会的长老,而我相信他会给我们教会最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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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官大人,我在庭上接受盘问时想到圣经一处经文说:若有人在话语上没有过失,他就是完全人。法官大人,我要说的是,我绝对不完美。法官大人,但当我回去思考那十项控状,我从未有意要教会蒙受亏损。法官大人,我做的这些事都不是为我个人的利益。我每晚回去祷告时都会省察我的心;法官大人,我可以坦白说我只希望教会在两方面受益,亦投资回报并资助跨界计划。
法官大人,我很开心看见投资的资金已归还给教会,因此教会没有蒙受亏损。我没有从中获利。其实,我和我太太几乎将我们的所有奉献给这间教会和跨界计划。
法官大人,谢谢你对我的耐心,谢谢你聆听我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