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思想状态以及他们对专业人士意见的依赖,加上检方举证中的弱点形成了辩方今日口述陈词的要点。
辩方团队在呈交书面陈词之后,今早在庭上提出口述结案陈词。每位辩方律师都在法院上表述其立场的重点。
代表林岭恒的陈伟庆资深律师表明,检方必须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债券乃虚假,而且当事人在知道债券虚假的同时答应串谋——但他指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显示该当事人认为债券虚假。陈强调,检方仅仅能仰赖的是他们凭自己推断出林对计划知情。
陈指出,起初建立第一次思创债券时,林没有参与债券的建构,在讨论偿还计划的来回电邮中也没有包括林在内。林的证词是债券将由何耀珊的音乐专辑销售收入偿还,而且何清伟将会承担跨界计划的所有损失。尽管检方在其辩论中陈述,若认为专辑收入可还清债券而且何清伟将赞助整项计划乃是天真的想法,陈在庭上表示检方不能因此而推断出林其实认为债券无法偿还。
论及Firna债券,陈表示林在接收说明时才得知计划为何——他并没有参与债券的计划和建构,而且没有任何证据指出他明确知道Firna债券将会获得偿还与否。
陈最后在总结陈词时表示,检方完全依赖其推断提出举证,而且这些推断并非不可否定或不可反驳。他进一步表示,检方不可随意“将点连在一块儿”,因为没有任何证据直接显示该当事人认为债券虚假而且同意参与检方所谓的阴谋。
最后,陈在庭上提醒大家,“我在无需答辩的陈词上已表示本案的点很多,但这些点不能随意连接起来。林岭恒不知道这些构成债券为虚假的事实。我们现在已来到这漫长审讯的尾声,而检方必须以不可否定且不可反驳的推断将这些点连接起来。但是他们做不到,因为法官大人,林岭恒没有犯下这三项罪状。”
在陈的陈述之后,康希的代表律师陈杰森(Jason Chan音译)提出本案所审视的证据显示的恰好与检方的举证完全相反。
陈将检方的立场分成两点:一,康的意图不诚实因为他知道使用建堂基金投资何耀珊的音乐事业乃是错误;二,债券乃虚假因为他们无意偿还债券——因此检方指称债券没有真正的法律义务。
然而,陈指出证据所显示的事实却恰好相反。康的思想状态是将教会建堂基金投资出去,并使用该投资资助跨界计划乃合法。康屡次交代该团队必须向教会律师和审计师寻求咨询才可执行交易,而证据也显示该团队的确照他的指示去做。
为了保护教会利益,康非常依赖审计师冯道清与教会前律师严永权与黄克丽丝汀(Christina Ng音译)的建议。陈表示,一个人若有不诚实意图但依旧将计划交给顾问审查乃是不合逻辑的做法。他也提出,这些顾问从未告诉康不可投资建堂基金或投资不可用在跨界计划上。
陈表示,至于债券是否有真正的法律义务,证据显示康的确有意履行债券义务。他证实康采取大量措施缩紧美国专辑预算,这最终为确保收入能偿还债券。陈也驳斥检方的理论——该团队使用的是何耀珊专辑20万张销量的预算,这代表他们将不会有足够资金偿还债券。陈指出,其实在提出20万张估计的两天后,被告收到专辑销售即将带来千万元收入的全新预算。
陈在总结陈词时表示:“综合以上事实,加上呈交于法院的种种证据看来,我们的陈词是若说康牧师与其他被告乃不诚实是不公平的。同样的,若说他们有意参与所谓的虚假交易,这也是不公平的。法官大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在认购债券一事上定康牧师与其他被告的罪是不公平的。”
代表陈绍云的谢保罗(Paul Seah音译)律师在提交总结陈词时将焦点放在陈绍云在执行交易时缺少犯罪的动机以及她的思想状态为何。他强调陈爱城市丰收教会,没有理由造成教会的损失。陈从这起所谓的串谋其实无利可图——她没有得到一部分收入、没有升职或加薪——但却可能损失一切。尽管检方曾经辩驳说只要犯下不法行为,被告不需要有动机,但谢在庭上提醒大家在刑事案件上,动机一直是法院关键的考量之一;缺乏动机是陈控状上的一大疑点。
谢也指出一项重点,陈绍云的思想状态是她以为在2009年4月9日与审计师沈元成开完会之后,沈希望债券从帐目上除去。这点在她发送给陈一平与林的电邮中可以得知,他们两人同样出席过该会议。她之后也通过电话向周英汉传达同样的信息。另外,谢注意到陈没有参与最终赎回债券以及如何赎回债券的决策过程。此外,她也屡次向周询问他是否已就此事询问律师黄克丽丝汀的意见。陈绍云同样在庭上表示,这对她而言非常重要因为陈一平要确保债券赎回计划乃完全合法。
谢指出检方曾经反驳陈绍云何时写下商业事务局所没收的笔记时间。他表示该笔记如此详细,除了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当下记录下来的以外,就已无其他可能。
“谢表示“刑事共谋者若要造成该组织的损失,但依然向董事会说明‘这是我们将要做的事’而且还画出一些复杂的图表,一步一步详细解释他们会如何执行他们的阴谋,这并不是正常的行为。但这就是周先生和陈牧师所做的,而且陈小姐还陪同他们并且记下笔记。”
他补充说:“法官大人,这不是犯罪行为。倘若是,这应该是我看过最离谱、最不合理的罪犯。”
谢重申该当事人没有理由认为交易虚假,而且她完全相信所有交易都是合法的。陈绍云只不过是位“单纯的女生在尽自己最大所能去执行工作。若定她的罪,那将是非常不公平。我代表她恳请法官大人判她无罪释放。”
午休之后,前基金经理周英汉重申,检方声称他与其他被告共谋失信罪,但其思想状态其实一直非常单纯。他提出,作为教会投资经理,他建构债券的方式符合一般市场的做法。他依其在该领域的职业经验言道:检方认为缺乏协商并且无法依时赎回债券就代表该债券为虚假,照实际市场运作而言,其实已经重新定义投资的原则。
若检方所言正确,那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可谓“不堪设想”,因为没有人敢再发行债券,他补充道。
周也问道:即然对何谓构成虚假债券的专业知识如此需要,为何检方未传召专业证人?
他向检方提出,他们不应在债券的结构上挑刺,而该更多针对何耀珊的事业和记录作调查,他宣称自己误信何获得真正成功。
周向检方提出挑战作为总结:“康希仰赖审计师和律师认为债券非虚假的观点,但检方驳斥这点并表示这只是毫无相关的‘意见证据’。我同意,因此检方也不应接受沈元成怀疑特别机会基金和预付租金许可协议是否为投资的观点,但他们在陈词第341段却提出此点。事实上,沈元成同意我前代表律师邱甲立的观点;他承认他没有资格评定投资的真实性或适当性。”
代表陈一平的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资深律师在法院提出39项要点,驳斥检方的书面陈词;他在法院中仔细探讨其中一二。首先,城市丰收教会的案件是独特的,因为它没有申诉人,同时也未出示专家证据(双方同意意见证据不可纳入考量),另一独特之处在于被告间的关系。
检方控诉会计记录遭到作假,据此斯尼华申提出只有两种其他可能──完全不作记录,这却是必错无疑;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交易。但奇怪的是,检方至今仍未指出正确的会计记录该是如何。
审讯进行期间,检方表示教会董事成员对债券交易了解有误,并坚持被告对此事撒谎。
因此,检方有传唤董事成员为证人的举证责任,该资深律师言道。检方不可只断言不信被告们的证词并要求控诉成立,资深律师如斯指出。然而,检方未传唤任何董事成员。斯尼华申表示,这是因为“检方知道董事成员所提出的证据有利于被告,因此以此提出论点是完全无法接受的。”
资深律师再次提起大家颇为熟悉的神秘第一份情报报告(First Information Report)。他说:“其实,当他说慈善总监接到作假帐的投诉而调查因此展开时,真相已经显露出来。这绝对合理。商业事务局在获得资讯后就展开调查,而没有等待一年半载或五年才着手调查。但很有意思的是,检方未将这提出为第一份情报报告,而是拒绝回顾此事,强烈的抗议,即使大家都知道在报告进来之后,第二天就展开调查是合理的,那报告必然是起因,而调查是结果。”
虽然该报告控诉的是作假帐一事,但真正的控诉却是建堂基金的滥用。但斯尼华申指出没有任何城市丰收董事成员或执行会员投诉任何人犯罪。检方似乎“草草拼凑”其陈词和主张而提出检控。
斯尼华申反驳检方的书面陈词时在法院表示:“检方用了刑事案件中不可用以衡量证据的方式来办案:他们收集数千份文件,然后这里取一句,那边抽一行,再从那里取一段对话,最后试图建构一系列推测事实的主张,然后请法官大人推断出不诚实的意图而略过证据的内容。”
斯尼华申总结时促请庭上“看看他们在债券之前所做的事、他们处理债券的方式、在这之后试图取回金钱的行动;如果我们看见他们于同一时间彼此之间往来的电邮,如何极积讨论思创的现金流量、思创的盈利是否可以增加以偿还金额、债券可如何还清和重组,他们谈论的并不是虚假的事物。”
代表黄玉音的安德烈(Andre Maniam)资深律师在总结辩方团队的陈词时表示城市丰收案件是项“不寻常的阴谋”因为有罪的被告一般上都会试图逃避责任,而不是承担责任,尤其是在他们按照备受争议的20万张销量做出预算(辩方已证实这纯粹是最坏情景打算)而知道这将是项蒙亏损的计划。
这是辩方对检方的陈述做出回应;检方称债券乃虚假因为被告知道思创将无法就投资回本,而被告不是让思创自行寻找解决方法履行它欠CHC的债券,但被告反而亲自确保债券的义务将会履行出来。安德烈表示,人若知道他们将会亏钱但却自己承担责任并不是人一般的做法。
他也指出该当事人在电邮中与其他被告往来的语言和该证词吻合——他们没有共谋犯罪。安德烈反驳债券交易虚假的指控时引述两项案件的例子——洪德华(Ang Teck Hwa音译)诉检察司和陈资财(Tan Tze Chye音译)诉检察司的案件——法庭的裁决是质问被告是否知道他们犯错并不足够,而问题是他们是否为了造成不当损失而犯罪。安德烈表示,在城市丰收一案来看,犯罪的证据其实不足。
法院将在下周一,9月14日早上9点继续审理本案;安德烈将完成结案陈词,再由检方提交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