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云的代表律师提出上诉请求其当事人无罪释放时,论说她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有意伤害教会的说法。
昨日(9月16日)下午,城市丰收教会前财务经理陈绍云的代表律师谢保罗(Paul Seah音译)指出主审法官依据检方的举证作出的判决共有两项“致命性”结论。
陈绍云在三项共谋失信罪及四项伪造帐目控状中罪名成立。
谢在庭上表示主审法官依据检方的举证作出的判决共有两项“致命性”结论。第一,他重诉代表康希的唐振辉资深律师前天提出的论点——刑事罪若要成立,检方就必须呈列有不诚实行为的证据,意即造成不当损失的动机。
第二,谢指出主审法官自己在判决时也说道,他不怀疑这六名上诉者爱CHC并且不希望造成CHC的伤害。另外,法官也特别提到他们采取行动时,是以CHC的最佳利益为考量。
谢说道,因此共谋失信罪的罪名不应该成立。
谢也指出,陈与其他五位上诉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她不是董事会成员之一,也未在教会担任关键领导角色。
谢指出她的想法是把自己当作教会的职员之一——她按照董事会的指示办事,并且处理教会律师和审计师已经核准的事务。据此,他再次出示支持其论点的证据。
他说道,这类行为与她具犯罪意图的推测完全不符。
他同时也说主审法官宣判陈罪名成立乃“见树不见林”,因为若真有罪,就表明她显然知道CHC对思创的掌控,却对审计师一字不提。
谢提出数点:第一,商业界中,某个机构完全受控于另一机构并不自然代表当中交易无效。
第二,他的当事人不清楚CHC对思创掌控的程度多少。
第三,他质问,密谋犯罪的成员怎么会向警察和审计师告知近乎全盘的犯罪计划?
陈说道,如果说他们去告诉人家99%的内容,留着1%不说,好让他们真被抓时才有书面文件证据——那这必然是某种犯罪策划或游戏理论。但是诸位法官大人已经看过这些文件,证明事实不是这样。他们没有刻意留下书面文件证据。
除了不诚实的议题,谢也反驳其当事人面对的债券赎回控状,并且特别提及CHC支出资金的掌控要素。
教会的政策手册中,CHC支出的款项都必须有三位授权人签名批准,其中没有一位是被告。
“我认为主审法官没有发现他们有实际掌控权,因为事实本是没有。单看这一点,而且我也知道有时候法院虽知道这样的事实,却依然认为某人可能犯罪时,不容易基于技术性理由而不再追究。很不容易。”
“但是就法律而言——我单以法院人员的身份已经让诸位法官大人看到过去的文件、看到当中的职权和事实,她没有掌控权。该控诉有缺点。”谢论道。
他也在法院呈现审计书面资料,证明他的当事人是依据审计师的建议采取行动。
较早时候,教会前基金经理周英汉为自己提出上诉,反驳主审法官判他挪用基金的罪名成立。
主审法官在其裁判中提出先例,将挪用基金等同于不诚实的行为。周告诉法官,他这外行人在法规中看不到为何自己所做的事情有罪。他详细解释自己对不诚实的理解——他认为不诚实即偷窃,意即某人刻意将合法另属他人的产物占有己有。
周说到即使六人将建堂基金用在未授权的用途上,其目的是宣教而非个人享乐。他以外行人的角度来看,这种误用不应是犯罪活动。
周也在法院上表示,对教会而言,信心是重要的元素;他对跨界计划的信心并不是如同主审法官所说的“过度”和“任意”。他解释,他一直觉得何耀珊的音乐事业不是为了个人和丈夫康希的益处,而是为了整个教会的使命。
此时周被问及,如果何成功并决定把盈利私留,结果会怎样?周为自己辩护,他说何已将她所有的版税捐出作为人道工作的用途。
有关“返程投资”的控诉,周说到交易的目的是为解决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而非主审法官所说的掩盖罪行。
他论道,为抵销思创债券而支付给思创的预付租金也从建堂基金而来,这一点审计师可在帐簿上看到,因此“不是所谓的掩盖罪行”。周在法院表示,他曾要求前会计师陈绍云询问审计师沈元成是否可以用预付租金来抵销思创债券,沈表示同意。
法官问他是否表示他们“没有罪行需要掩盖”,他回复是。
法院将于9月19日星期一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