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今天的陈词引发长时间的辩论——掌控的重要性、意图和动机的差别、不诚实的犯罪意图是否存在。
辩方团队结束三天的口述陈词后,今天开始由检方在庭上提供陈词。副检察官一开始总结主审法官的事实性发现,并逐一反驳被告的口述陈词。
副检察官开始之前,法官质问检方为何强调上诉者对思创的掌控。检方控诉六名上诉者掌控思创,因此债券并不真实。
上诉法官赵锡燊问道,检方的论点是不是,只要上诉者没有掌控思创,就表示投资真实。副检察官澄清,虽然这是重要议题,但它不是决定投资是否真实的唯一因素。他说明,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上诉者的意图。
检方指出上诉者对自己是否掌控思创的立场不一致,吴必理大法官问道:如果审计师知道债券的收入最后是作跨界计划用途,那上诉者是否掌控思创为何那么重要?法官继续说道,这次的案件,并非上诉者说他们用债券的收入来资助某个计划,到头来却资助另外的计划;如此说来,掌控议题如何影响投资是否真实的推理?
副检察官称上诉者必须隐藏他们掌控的事实,好避免审计师提问,而最终导致他们发现债券乃是虚假。但吴大法官接下来继续指出,审计师应该会知道跨界计划必须成功,思创才能偿还债券,而且他们也知道这交易并非臂距交易。
检方解释,审计师应该是认为,如果跨界计划失败,思创无法偿还债券,那么CHC就会要思创负起责任,而最终就是这六名被告要负责偿还。
上诉法官赵锡燊接下来指出审计师知道思创由教会成立,而且思创没有资金;这就是出售债券的原因。他问道,如果掌控是关键因素,难道审计师不会说他们应该保持教会和思创为独立的个体,否则就可能触法吗?副检察官陈述,审计师就是这么做。
副检察官谈到Firna债券时,吴大法官指出问题就在于合并,而且审计师并没有说投资未经授权或不真实。
副检察官回答,审计师得到的印象就是该投资由基金经理AMAC所推荐。检方控诉,AMAC被用作将基金转入思创的管道。副检察官也说道,上诉者伪造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表示董事已慎重考虑Firna债券;而且在审计师发问时,他们提供错误的讯息欺骗他。此刻,赵大法官请副检察司出示所谓提供假资讯的证据。
对于上诉者的犯罪动机,赵大法官也问及检方的立场。他指出这与犯罪意图(mens rea)有关,意即论到诚信问题时,他们的思想状态为何。
检方回复,依据刑事法典第24节,不诚实的定义乃是造成不当损失的企图。他承认动机和企图不同,但他反驳说动机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藉口。
副检察官继续说,如果诚实与利他主义的个人信念相关联,就可能陷入“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意即任何人都可自行定义什么才是犯罪。他使用罗宾汉劫富济贫的例子,指出虽然罗宾汉未获得个人利益,却有令他人蒙受损失的企图。
他补充道,犯罪者犯罪,虽依据自己的信念相信这是好的,却依然是犯罪;它与动机完全无关。
检方也挑战辩护律师使用刑事法典失信罪的说明(d),强调该说明指的是将基金授权作为投资用途;其造成纠纷的唯一情况是遗嘱的执行人决定将基金投资在银行而不用在政府的证券上,因为他相信这样对基金拥有人更有益处。
赵大法官接下来向副检察官提出类似悲惨世界(Les Miserables)冉阿让(Jean Valjean)所面对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受委托将一笔基金作为特定用途,后来他看到一个有需要的母亲带着她的孩子,就从这笔基金中拿了十元给她,这是错误吗?检方回答是,这会构成失信罪,因为基金的主人遭剥夺十元。
检方重申其立场,他接受六位上诉者的动机是拓展教会的异象,但他们采用了非法的管道。
结束之前,代表康希的唐振辉资深律师对法官在这次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检方提出的一些论点作出回答和回应。
唐说明检方所提罗宾汉的例子乃不当举例,他表示罗宾汉有意图造成富人的不当损失,但此案中,主审法官已清楚在他决判的理剧中说明,康和其他人无意伤害教会。
唐也坚持,检方认为说明(d)不适用于此案,其实正好相反,说明(d)表示犯罪意图与误用是分开评估的两个元素;因着善意希望为基金的主人获利并不构成不诚实意图。该资深律师说,将这说明的完全细节仅仅局限在选择另一项投资未免过度狭隘。
他也质问,就康对债券收入使用的掌控问题来看,为何就可以此推断他不诚实?庭上也已经证实,所有的金钱全都作为跨界计划用途。
事情的真相是,他的当事人连同其他上诉者,将自己“置身险境”,就为确保从建堂基金出去的每一分钱都回到教会——这怎么可能归因于他们有意图造成CHC亏损,他说道。
该资深律师也企图证明——如同主审法官所发现的一样——康希对跨界计划的花费和预测一直小心谨慎。唐再次出示一些证据——康与美国音乐制作人贾斯汀赫兹(Justin Herz)之间坦诚的交谈,证据显示其当事人一直对预算和销售预测采取符合现实、保守的做法,为避免投资蒙受亏损。
他结束陈词时,促请庭上撤销六名被告的有罪判决,因为未能发现不诚实的犯罪意图,该因素本来就不存在。
法院将于明天早上9点30分继续审理本案,届时检方将提出判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