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长达303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出维持六名CHC领袖罪名成立,却减轻其判刑的理由。
自国家法院于2015年11月宣判城市丰收案件六名领袖所有罪名成立后,教会会友祷告就未曾间歇,祈盼最终他们可以宣判无罪。
不幸的是,2017年4月7日的判决并非如此。然而,六名领袖的刑期大大减少,给予许多会友很大的鼓励。
高庭宣读判决时,上诉法官赵锡燊表示此案件没有直接的先例可循,上诉者也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为教会最佳的利益,并且没有人从这罪行中获得个人金钱利益;他们错在使用错误的方式。
法官认同罪名的原因
对于思创和Firna虚假投资债券和返程投资所构成的失信罪,高庭认为交易须进行实体评估,而不该只停留于形式。
高庭同意国家法院的裁决——思创债券在实质上不是上诉者可合法授权将建堂基金用于的投资。此外,“无论Firna 债券认购协议和交易形式如何,事实是Firna债券成了上诉者所设计的管道,目的是让他们可以从建堂基金中支取金钱来资助跨界计划;他们同时也给予何清伟贷款,可能是希望以此取得他的合作。简单而言,上诉者以逆向操作方式,确保他们可以从建堂基金取得资金来资助跨界计划。”法官如此宣读。
“我们接受上诉者认为自己是为CHC最佳利益行事。然而,他们纵然有最好的动机,法律正视的是控诉下特定的mens rea,意即检方必须证明:理无可疑的,上诉者知道他们所做的是非法之事,有意令CHC蒙受不当损失。”
它补充道:“……不当损失不表示金钱财务的损失,而是剥夺另一人所合法拥有的财产。”
为何判刑减轻?
虽然罪名依然成立,六名领袖的刑期显著减少。这是由于高庭认为六名上诉者并非以外部代理人的角色采取行动。所谓外部代理人,即是以其专业服务作为生计的人员,包括银行人员、商人、股票经纪人和律师等——而这乃是刑事法典第409节条文失信罪下的必要条件。
“我们注意到,失信罪的控诉单单提到上诉者密谋‘犯下代理人失信罪’。这些控诉未提到这项条件——交予康希、一平或英汉(或他们管理)的产业必须属于他们作为代理人进行业务的一部分。这乃是刑事法典第409节条文下论及严重失信罪的重要且核心条件,本应列明于控诉中。”判决如此说明。
接着,高庭不认为“因其能力而授于公司或机构财产的负责人可归于刑事法典第409节的条文范围”。
“据此,以刑事法典第409节对上诉者作出的控诉无法成立。上诉者只能在刑事法典第406节普遍失信罪的控诉下罪名成立。”法官宣读。
法官考虑的缓和要素有哪些?
法官在其裁决书中注意六位上诉人身上有几项缓和要素。
“我们的看法是,此案不该被视为上诉人有阴谋,试图恶意为自己的目的剥夺教会的资金。我们相信上诉人为了将建堂基金使用在跨界一事上保密,也因害怕他人的提问而使用欺诈和说谎的手段。这包括夸大何耀珊的成功,隐瞒不同交易的真实性质,不让审计师、律师、CHC管委会和CHC会友知道,甚至在商业事务局展开调查之后,依然对会友呈现错误画面。这般责任的推诿无疑是加重要素,并且不能被容忍,尤其大多数资金来自建堂基金,这是会友为明确有限的目的捐给CHC的款项。”
“然而,与此同时,上诉人不公开的性质却是不同的,因为他们真正相信他们为CHC的最佳利益行事。事实是否如此是可辩论的,但关键在于他们的信念是什么。”
“因此,尽管他们挪用CHC大笔资金,这一般上会导致判刑较重,但因为此案的特别缓和要素,我们会显著减低判刑。”
“没有一位上诉人,尤其是英汉、一平、岭恒、玉音和绍云可说是从他们的行为获得什么,除了为追求CHC的目的之外。的确,检方的立场不是任何上诉人从他们的罪行中获得金钱利益。他们错在采用错误的方法。”
因此,六人判刑减轻,因为第406节条文的最高判刑比第409节条文的少一半,第409节条文的最高判刑是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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