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听取Firna公司在雷曼兄弟事件后的危机时期仍然发展蓬勃,因此CHC用其为投资工具是安全的。
今天上午由代表陈绍云的资深律师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开始进行盘问;他首先证实何清伟拥有的玻璃厂公司《第一全国玻璃厂》或简称Firna的公司在财务力量上的稳定。
加南拉美斯律师在庭上呈现Firna 2007年初至年终的财务报表,显示Firna财务状况良好,确实有能力向银行借贷营运资本。Firna在雅加达的第二大竞争者于2007年2月结束营业,这为Firna提供不少商机;需求激增也导致Firna需要更多营运成本才可建造新熔炉。2007年底,Firna的收入增加了约四成。
加南继续在庭上呈现Firna 2008年财务报表,进一步证实Firna的加速成长,光该年的净利就成长48.6%。Firna的资产足以作担保借贷更多资金。何也透露,他在前一年为2009年设定销售目标为10%,但销售额在2009年却高达25至30%。何表示至今他的财产净值大约为5亿美金。
何解释以Firna的资产来看,在2007年底确实有能力借贷营运资本以扩充营运,因此才在2007年底转向许少毅和《思创》贷款。
2008年底次贷危机之时,由于当时金融市场不景气,Firna似乎是城市丰收教会可投资的适合对象。何同意他没有质疑美金八百万的Firna债券无法偿还;7%的利率让教会受益并承担较低的风险。到了2011年底或2012年中,债券一到期Firna就将从自己的资产基础偿还债券。
加南进一步证实,即使有某部分资金用来资助跨界,Firna于2011年的企业价值为美金六千二百万,因此在2012年的确有能力偿还债券。2011年底,何的公司总企业价值在美金三亿元,2012年中旬将会达到美金四亿至四点五亿元。
当问及CHC在2010年要求透过AMAC收回对Firna的贷款——这其实是在债券到期前的两年——何告知庭上,他同意重组Firna债券——现今的贷款人是《思创》(而不是CHC),周英汉也安排资金进行重组。他肯定这是合理的商业立场,因为提出要求的是贷款人。此外,既然CHC透过AMAC提出此要求,AMAC提供Firna过渡性贷款也合乎常情;这即是债券的重组。
何在庭上提出证据证实2007至2008年间,他更换并委任Baker Tilly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师作审计。
论及交叉担保,何证实四人(康希、陈一平、许少毅及周英汉)曾允诺支持他,在这事上与他并肩站立。然而,他向法庭透露,他从未要求执行交叉担保,最终他是自掏腰包如他所承诺的承担跨界计划的费用。
与检方的论点相反的是何证实CHC-Firna及CHC-思创债券并非虚假交易,而是用来帮助Firna借取营运资本的合法工具,并也有该偿还的利息。若这些属虚假交易,何表示他绝不会参与。
代表周英汉的邱甲立资深律师在庭上显示,周与陈一平曾在2008年尝试向商业银行贷款。但因银行利息高达16%,《思创》才决定以7%的利息发行债券给CHC。
在CHC与《思创》之间的第一份债券认购协议书中,认购债券条款显示发行人将使用债券收入制作及宣传音乐专辑。CHC借一千三百万新元给《思创》资助跨界计划,并以7%的利率收购债券。《思创》则使用这些资金资助跨界,如同协议书条款里所陈述的。
邱也与何一同仔细看过被告人周所面对的三项控状。他指出何要求用来说服该岳父签署债券认购协议书的“密函”或安慰函从未被使用,因为何在没有信件的情况下已说服其岳父。何同意,即便无法偿还,他也无意使用该信件。
邱指出,安慰函若没有被使用,表面上就大大减低该控状的可能性——Firna债券为被告使用来犯下失信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