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控诉Firna董事无法支配资金,因为赎回Firna债券的资金出自教会。
要求Firna提早赎回教会所发行的债券是城市丰收教会的主意,因此Firna董事何清伟表示资金不是他提供也不为过。
这是CHC财务经理陈绍云今天早上在庭上提出的解释,因为副检察官蒋诗琪指控周英汉与黄玉音设法出资让何赎回债券,因此何无法支配该资金,此交易也非臂距交易。
庭上证据透露,CHC投资了基金经理AMAC Capital Partners两期的特别机会基金(Special Opportunity Fund)。这些资金借给终极资产(Ultimate Assets)后,终极资产再转给Firna来赎回CHC的债券。检方控诉,这是利用CHC资金进行返程交易,为制造Firna已赎回债券的假象。
今日,检方出示何清伟的证词,并指出他不知道Firna为何需要提早赎回债券;出资赎回债券的人也不是他,因为他已支取债券资金将其投入他的生意。赎回债券的资金最终出于周和黄。副检察官则提出,何清伟只不过答应周使用他提供的资金赎回债券。
陈绍云不同意该指控,并说明虽然是CHC主动要赎回Firna债券,但何清伟仍然必须独立决定赎回债券。
副检察官再来出示一电邮显示陈绍云与周给予何清伟转移资金的明确指示。该财务经理指出,何若不同意,他们不可能给予他指示。
副检察官查阅CHC代表与审计师沈元成开会时所写下的笔记,力图证实审计师对于使用预付租金许可协议(Advance Rental Licensing Agreement)赎回思创与Firna债券计划的完整事实不清楚。
副检察官参考赖宝婷在该会议所做的记录时指出他们没有讨论Firna债券要如何赎回,以及特别机会基金第10与11期的使用方式。
检方指出,赖与审计经理冯爱芳的笔记皆未记录CHC代表通知沈特别机会基金的资金将借贷给终极资产,而终极资产将借款给Firna赎回债券。沈同样不知道部分ARLA资金将用来投资Firna,而终极资产会将同一笔资金还给AMAC,好让AMAC将其归还给CHC为特别机会基金的回报。
副检察官进而控诉陈绍云与其他被告刻意不让沈看到交易的另一面。陈不同意而且表明,据她所知,她无需通知审计师这些交易细节。
蒋也提到陈绍云所面对指使赖宝婷在CHC帐目中做假帐的控状。检方出示的一封电邮显示陈向赖与许丽亲解释ARLA详情,同时指示他们记录支付2150万预付租金给思创抵销思创修订债券。她也指示赖将SOF第10与11期所需的数目转账给周英汉。
陈绍云早前在其证词上解释该交易的执行方式乃冯爱芳所建议。她今早重申,她告诉冯ARLA乃是授权思创为CHC寻获地产,同是用来抵销新加坡博览中心租金。她也通知冯该计划是使用部分预付租金抵销思创债券。
副检察官反驳说,既然陈告诉冯此交易为预付租金,她很自然建议将其记录为预付租金。她向该财务经理提出,SOF的交易乃是陈绍云、周、黄与陈一平用以赎回Firna债券,而ARLA也是用来设计思创与Firna债券在财务年底被赎回的情况。她向陈绍云提出他们四人必须确保CHC与思创帐目反映出他们欲达到的结果,陈绍云才会指使赖在CHC帐目中做假帐。
陈绍云不同意。
审讯于下午2点正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