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位被告提出的上诉中,陈一平和黄玉音的代表律师今天接下最后一棒,他们重申其当事人从来不认为自己的行为非法或违背教会的最佳利益。
今早斯尼华申(Sreenivasan)资深律师在为其当事人陈一平辩护时,在庭上指出此案件的“奇特局面”在于建堂基金的使用方式并非明显错误。检方指出这些交易不属投资时,并未依赖专家的建议;基金拥有人,即城市丰收教会,也未曾投诉基金使用错误。因此上诉者依据两个问题被提控:基金是否真的遭误用而且上诉者是否真知道这是错误,以及当中是否有不诚实的要素。
斯尼华申说道,无论是从事实或动机的角度来看,这些投资都是真实的交易。
该资深律师呈列电邮和文件,证明教会审计事务所的冯道清和律师黄克丽丝汀(Christina Ng音译)完全了解这些投资的目的和动机。黄当初也负责拟定CHC向思创认购债券的协议,协议上表明债券的目的是为资助跨界计划。因此,该投资符合真实投资交易,基金未遭误用。
论及上诉者的动机,该资深律师谈到审计师和律师所知道的一切,就是上诉者知道的一切;其中的专业人士未见任何不妥之处。因此被告没有理由认为自己错误使用基金来投资,或认为自己未合法授权进行投资。
斯尼华申也说,投资的双重目的——取得报酬并支持跨界计划——并不足以构成投资虚假。
他促请庭上不要从事后的角度看事情,而是考虑到上诉者在事件发生并作决定时的思想状态。
下午,代表黄玉音的资深律师安德烈(Andre Maniam音译)补充道,他的当事人——思创的前会计师——从没想过她在做非法的事。作为会计师,她的思想状态所关心的,常常是交易的公开而非其合法性。
举例来说,冯在2002年的常年大会中提到“未使用任何教会资金”时,她不觉得这有任何不妥。因为这笔金钱在审计师的帮助下已经重新分类为“递延支出”,或是有预定回酬的资产,而非“开销”。因此报表是准确的,即使教会在该年曾经花费超过20万元在何耀珊的华语音乐专辑上。
安德烈也企图反驳检方的控状;控状指出上诉者有意使教会投资陷入可能面对亏损的状况中,这是检方使用何耀珊英文专辑的一份低销售预测电子计算表推断而出。
安德烈指出主审法官只将这最坏状况的预测纳入考量,却没考虑到其他更高、更实际的数字,而后者才更接近上诉者相信可达到的目标。
安得烈较早与其他律师一同呈交的上诉文件中,说明他的当事人已依据她所相信可以为教会带来最大利益的方式做事。因此,依据刑事法典失信罪部分的说明(d)(见专栏),它不构成失信罪。
探讨掌控的问题时,安得烈引用先前的一项判决例——皇家税务稽查员Macniven与Westmoreland Investments Ltd (2001)的诉讼案,上议院判定,一家公司完全掌控另一家公司不代表两者之间的交易就属非法或不真实。
该资深律师补充道,他在之前总结陈词时已经列举这个例子,但主审法官在其判决中未将它纳入考量。
刑事法典:失信罪
- 谁以任何方式获托付某产业或获托付控制某产业,而不诚实挪占该产业或将该产业转为己用,或不诚实使用或处置该产业并违反订明终止该信托方法的法律指引或法定合约,不管是明订或隐含在其法律中,而且触及信托关系的终止,或故意容许他人这样做,即犯下“失信罪”。
说明
(a) 甲是已故者的遗嘱执行人。甲不诚实违背法律,法律指引他依据遗嘱分配动产,但他拨作己用。甲犯了失信罪。
(b) 甲是仓库管理员。乙即将出远门,将他的家私交付甲,他们签署合约,其中说明必须在支付仓库的金额后归还家私。甲不诚实的将物品变卖。甲犯了失信罪。
(c) 甲住在新加坡,乙住在槟城,甲是乙的经纪人。甲与乙有明订或隐含的法律合约,列明乙交付给甲的所有金额都应该照乙的指示由甲来投资。乙汇出5千元给甲,要他全额投资在政府债券上。甲不诚实违背此指示,将金钱用于自己的生意。甲犯了失信罪。
(d) 但如果在前一说明的甲,没有不诚实,而是真诚相信如果在银行丙中持有股分对乙更有益处;因此他违背乙的指示,为乙在银行丙购买股票,而不买政府债券。这种情况下,乙虽然可能要承受损失并以此对甲提出民事诉讼;但是甲没有不诚实行为,因此未犯失信罪。
(e) 甲收集政府资金或担任政府办公室的一员,付托予公款;可能受到法律指引,或受任何与政府之间明订或隐含的合约约束,把他所有的公款支付至特定国库。若甲不诚实挪用这笔钱,甲犯了失信罪。
(f) 乙委托运输公司甲用陆路或水路运送他的资产。甲挪用乙的资产。甲犯了失信罪。
来源:新加坡线上法规